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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規范證券交易結算金司法操作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14:27 《財經》雜志網絡版
對涉及司法機關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財經》網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等四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對涉及司法機關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協助執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通知》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內容: (一)規定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的協助義務,以及司法機關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程序,要求執法人員證件齊全、手續完備。 (二)規定了不得凍結、扣劃的證券和資金范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的集中交收賬戶內的證券和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互保金、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和網下申購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立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客戶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公司的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以及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交收擔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都不得凍結、扣劃。 (三)明確了協助執行主體的范圍及協助的具體要求。對于托管在證券公司的證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均應當予以協助,但不同的司法機關同一交易日分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對同一證券辦理凍結、扣劃手續的,在證券公司辦理的為在先。而對于未托管在證券公司的證券或者為證券公司自營證券的,則只能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四)規范了凍結的輪候處理。《通知》第一次明確,輪候凍結主體適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其中一家司法機關凍結在先的,其他司法機關的凍結措施只能做輪候處理。 (五)統一了凍結的期限。對證券的凍結期限統一規定為兩年,對資金的期限規定為六個月,在續凍時也是如此,這和此前最高法院有關續凍分別不得超過一年和三個月的規定有明顯區別。 (六)完善了爭議解決機制。司法機關之間因凍結、扣劃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的,由其各自的上級機關協商解決。在爭議解決之前,協助執行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助執行法律文書載明的最大標的范圍對爭議標的進行控制。- (《財經》實習記者 耿欣)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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