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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交易結算系統安全保障司法執行工作順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01:45 金融時報
記者 李俠 高法等四部門近日聯合發出《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這一通知主要基于三方面的需要:一是落實2005年10月新修訂《證券法》的相關規定的需要。二是維護證券交易結算體系安全運行的需要。三是規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的需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飛速發展,證券及其交易結算資金已經成為當事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資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等四個部門聯合發出了《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別從查詢、凍結、證券和交易結算資金的程序,不得凍結、扣劃的證券和資金范圍,協助義務主體的范圍及協助的具體要求,凍結的輪候問題,以及對爭議解決機制予以完善等幾個方面,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公司協助執法的有關程序予以了明確和規范。有關專家指出,這是貫徹落實《證券法》等法律規定,切實維護正常的證券交易結算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有力舉措,對規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查詢、凍結、扣劃工作有著更強的指導意義。 記者了解到,《通知》的出臺主要是基于三個方面的現實考慮:一是落實2005年10月新修訂《證券法》的相關規定的需要。由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證券市場重要的后臺運行中樞,既要依法協助司法機關執行公務,保護相關權利主體合法權益,又要切實履行作為證券交易共同對手方的職責,保證進入交收程序的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以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安全運行和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新修訂的《證券法》專門確立了清算履約的財產豁免執行的制度,即證券交易達成后,已進入清算交收程序的證券資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在實際執行中,由于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哪些財產屬于清算履約財產還存在理解上的歧義。《通知》正是為進一步明確司法機關之間的執法權限和解決爭議的標準,從司法政策文件方面對此予以明確的規范。 二是維護證券交易結算體系安全運行的需要。在證券交易體系中,登記結算機構處于非常的特殊位置,其固定地作為交易的中央對手方與結算參與人進行證券交易,登記結算機構對結算參與人的履約,不以任何其它結算參與人的履約為前提。如果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清算履約財產在交收完成之前被挪作他用,被第三人追索或被執法機關凍結、扣劃,將會打亂正常的交收秩序。因為,證券結算機構為了履行共同對手方的職責,不能以進入交收程序的財產被凍結、扣劃為由對抗其他結算參與人,只能被迫墊支,證券登記結算系統面臨資金鏈條斷裂的巨大壓力,嚴重影響結算交易系統的正常運行。而長此以往,必將引發系統性風險,最終導致整個證券市場的動蕩與混亂。 三是規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的需要。由于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具有流動性強、變現快捷的特點,往往成為相關當事人在民商事活動中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重要客體,也是司法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重要標的物。而從法規制度建設上看,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出臺過幾個有關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執行的規范性文件外,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并無專門的規定對查詢、凍結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問題進行明確規范。因此在實踐中,幾個執法機關之間時常會因為對有關法律規定的理解不同而引發爭議,但是由于缺少明確的解決爭議的標準,只能通過協商程序解決,這樣爭議協調程序顯得異常的費時耗力,浪費了有限的執法資源,需要通過聯合發文的形式明確執法權限和爭議解決標準。 從證券市場監管角度看,《通知》的出臺是中國證監會推動出臺的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在切實加強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不斷完善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同時,十分重視完善資本市場的良好司法環境。僅去年以來,就有包括由中央政法委發布的《關于做好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和破產過程中有關司法執行工作的通知》在內的四件司法政策文件出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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