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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案件能否股民權利優先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08:4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周義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中國證監會等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不僅界定了非法證券活動的性質認定與責任追究問題,重新開啟了相關受害人訴訟途徑,還明確劃分了各部委的職責范圍,強調要加強協作配合,提高辦案效率。 可以說,這個四部門聯合發布的整治非法證券活動的《通知》,與以前的相關規定相比,不僅對各部門的執法職責作了明確界定,而且對股民權利主張程序的安排上也有了較大的進步。這對股市公平的積極影響值得肯定。 不過,面對現行對非法證券活動的處罰,雖然相關執法機關的查處能力與效率,與早前相比已經有了明顯的提高,然而同時也不能否認,由于現有執法程序的原因,相對股民權利來說,行政處罰與司法處理還處于優先位置。也就是說,在具體執法活動中,對受害股民權利的救濟,往往是要在執法部門對非法證券案件作出處罰后,才能由受害人通過相應渠道作出主張。對此,具體就以當日與上述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同時在媒體公布的周建明操縱股價案為例,執法部門雖然對其作出了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各176萬元處罰,可對有關的受害股民的權利卻沒見安排。 雖然股民也可以通過相關民事訴訟予以主張,但從結果上看,如此受害股民權利救濟在時間上的滯后性,顯然與一個健康股市所應具有的公平性原則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 就此一個市場公平問題也就出現在面前,即如果說,在股市所存在內幕交易、股價操縱,以及“老鼠倉”等證券非法活動中,最先受害的是眾多股民合法權益,那作為維護市場公正的執法機關,是否也可以,或者說應當在執法活動中對受害的股民權利作出相應的優先救濟安排。對此同樣以上述的周建明案為例,執法機關是否也可以依據調查所取得的證據,在對其作出處罰的同時,責令其對相關受害股民作出賠償。想倘能如此,結果無論對市場公正還是股民權利保護,或許可能會產生更好的連鎖效應。 在中國股市發展日益規范的進程中,將股市監管的指向瞄準市場公平與股民權利保護,并就此對股市場監管制度作出相應的安排,也許會對股市進步有一石多鳥的作用。股民權利優先的原則,及就此作出相關安排,應該是其中的一個重要話題。 相關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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