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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場外非法交易蒙騙可民事索賠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9:25 重慶商報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四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于2008年初發布實施,這是繼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后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又一重要文件。中國證監會消息稱,可以預見近期將會有一批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將會受到應有的懲處。 《通知》共分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對形勢特征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對證監系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第二部分是本《通知》的核心內容,主要涉及相關政策法律界定,涉及四個方面的問題。 擅自轉讓按擅發股票論處 一是公司或公司股東向社會公眾擅自轉讓股票行為問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不法分子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以轉讓股份的面目出現,通過中介機構以各種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原始股”。《通知》明確規定:“公司、公司股東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 擅發證券可追究集資詐騙罪 二是相關性質認定問題。《通知》明確,擅自發行證券的,根據犯罪事實,依照刑法分別追究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未經批準經營證券業務,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共謀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共犯論處;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非法股票交易受騙可提索賠 三是新老《證券法》的銜接問題。《通知》明確指出,修訂后的《證券法》實施之前發生的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也應予以追究。 四是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發布《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不受理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類經濟糾紛,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受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挽回損失。而新《通知》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全景 相關新聞 去年督辦8起重案抓48嫌犯 在過去一年里,證監系統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各類來信、來訪1400余件,并將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證監會協助公安部督辦的8起重點案件均已偵查終結,共抓獲犯罪嫌疑人48人,取締非法中介機構19家。 周建明操縱炒股被罰176萬 中國證監會6日通報,已于近日依法查處了周建明利用虛假申報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案件,沒收周建明違法所得176萬余元,并處以罰款176萬余元。 據調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過徐某賬戶,在10時41分至11時02分的21分鐘內連續掛出61筆買單,申報買入大同煤業4009萬股。申報價格從第一筆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筆的10.59元,并在10時42分至11時04分期間全部撤單。在最后一筆撤買的8秒鐘后,周建明以10.36元賣出99.9萬股,隨后又在3分鐘內以10.36元賣出330多萬股。 此外,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間,周建明還以同樣方法,先后操縱四川路橋、G同科、G中海、嘉寶集團、中紡投資等14只股票價格,共獲取違法所得176萬余元。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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