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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聯合打擊非法證券活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8:59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四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近期將有一批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將受到應有懲處,這是監管部門與公安、司法機關協作配合的有益嘗試,為今后相關部門及時、高效地打擊資本市場各類新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新模式。 擅自向公眾轉讓股票屬違法行為 《通知》主要規范四個方面的問題,第一,部分不法分子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以轉讓股份的面目出現,通過中介機構以各種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原始股”。《通知》明確規定:“公司、公司股東違反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 行為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是相關性質認定問題。《通知》明確,擅自發行證券的,根據犯罪事實,依照刑法分別追究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未經批準經營證券業務,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共謀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共犯論處;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是新老《證券法》的銜接問題。 《通知》明確指出,新舊證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訂后的《證券法》實施之前發生的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也應予以追究,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受害人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四是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發布了《關于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號),要求各級法院不受理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類經濟糾紛,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受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挽回損失。《通知》及時解決了這一問題,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一批大案要案將進入司法程序 隨著《通知》的出臺,可以預見近期將會有一批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將會受到應有的懲處。據不完全統計,非法證券活動中 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從目前各地查處情況看,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政策法律不明晰,適用標準不一致是導致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從重從快地審理一批大要案,才能震懾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證券活動的蔓延勢頭。 同時,《通知》為各地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再輔以各地紛紛建立的打擊非法證券活動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必將取得豐碩成果。 據新華社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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