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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整肅首次對虛假申報動手 違法成本大幅提高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6日 23:57 北京晨報
擅自轉讓股票等行為將被嚴判 證券違法成本大幅提高 晨報訊(記者 周治宏)“周建明利用虛假申報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證監會將沒收周建明違法所得176萬余元,并處以罰款176萬余元。”中國證監會等四部委昨日下發《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而名不見經傳的周建明成了2008年“非法證券活動整肅第一人”。 這是國內處理的首起“利用虛假申報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案件。比起2007年叱咤股壇的劉芳等風云人物,周建明顯得默默無聞,媒體有關他的報道也不多,而證監會也沒有披露周建明的詳細資料,只是列舉了周建明的犯罪事實。 包括大同煤業在內,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間,周建明以虛假申報的方法,先后操縱了四川路橋、上海醫藥、中炬高新、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價格,共獲利176萬余元。 據了解,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這種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等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屢有發生。分析人士指出,這種做法可以人為地造成價格迅速上揚的假象,影響其他投資者的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推高股價,隨后再以相對較高的價格賣出便可從中獲利。證監會強調,這種行為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實際上,打擊周建明案只是證監會加強整頓非法證券活動的一個前奏。 昨日,四部委下發了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通知,明確“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而對于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業內注意到,四部委的最新《通知》,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違者必究,公司與股東合謀的將共同擔責。 需要強調的是,《通知》明確了犯罪刑罰:擅發證券將依照刑法追究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未經批準經營證券業務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共謀擅發股票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共犯論處。 證監會還表示,近期將會有一批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據了解,2007年證券市場有數起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其中證監會協助公安部督辦的8起重點案件均已偵查終結,其中4起已經法院一審判決。目前,8起案件共抓獲犯罪嫌疑人48人,取締非法中介機構1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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