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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聯合發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6日 10:1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是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發布了《關于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號),要求各級法院不受理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類經濟糾紛,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受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挽回損失。《通知》及時解決了這一問題,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通知》的下發對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而言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不僅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相關法律問題,而且與國辦99號文、各地貫徹實施意見一起構筑起打擊非法證券的法治體系,并將為確保金融安全,社會穩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越來越大的積極作用。 首先從發文形式看,證監會與公、檢、法就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聯合發文,這是監管部門與公安、司法機關協作配合的有益嘗試,也為今后相關部門及時、高效地打擊資本市場各類新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新模式。 其次,隨著《通知》的出臺,可以預見近期將會有一批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將會受到應有的懲處。據不完全統計,非法證券活動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從目前各地查處情況看,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政策法律不明晰,適用標準不一致是導致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從重從快地審理一批大要案,才能震懾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證券活動的蔓延勢頭。 再次,《通知》為各地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再輔以各地紛紛建立的打擊非法證券活動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必將取得豐碩成果。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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