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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建議引入行政和解制度 專家稱可提高效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01:36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專家認為,可以提高執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本報記者 林華 北京報道 為進一步豐富行政處罰有效執法模式、減少行政訴訟,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擬定了《證券期貨行政和解暫行規定》的草稿,正在與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積極研究,爭取在證監會試行行政和解制度。 國務院法制辦的相關人士表示,這是行政部門首度嘗試引入行政和解制度。這種制度安排在世界上其他國家也有先例,從我國現有的行政處罰案件情況看,有引入這個制度的必要性。但是否給其他法規帶來沖擊、與現行的有關法律規定如何協調統一等,在具體安排等方面還需認真考慮研究。 據長期從事一線行政執法的人員介紹,在證券市場的執法實踐中,不少涉嫌違法的案件情況復雜,加上執法機關調查手段有限、查證時機稍縱即逝以及執法成本較高等問題,在一定時間內詳細查明事實很難。如果嚴格按照現行的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不僅會因事實不清等問題面臨行政訴訟的風險,而且可能會因為調查時間過長而影響執法效果,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使得執法機關陷于進退兩難的境地。 專家認為,行政和解制度與行政訴訟和解制度有所區別,前者基本上限于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后者還涉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協調和解,是當事人不滿行政處罰從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的各方的調解行為。 前日剛剛審結的前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黃勇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狀告中國證監會一案,最終中國證監會勝訴。專家認為,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和解和行政訴訟和解制度,這類案件完全可能不用對簿公堂,既可節約司法資源,也減少行政機關應訴的監管資源。 相關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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