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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復核制度新規發布實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07:1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黃 婷 本報上海電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證所日前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復核制度暫行規定》(詳見A13版),并于今日發布實施。根據規定,可提出復核申請的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人不服上證所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等四種情形。依據該規定而成立的第一屆復核委員會委員名單也同時正式對外公布。 《暫行規定》對可復核事項范圍、復核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委員條件、審核程序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是復核委員會履行職責的直接依據。其中,上證所復核委員會是理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第一屆委員會共有委員14人,由上證所理事會從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士中聘任。復核委員會復核事項包括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不同市場主體,涉及法律、會計、證券等不同行業。 根據《暫行規定》,可向上證所提出復核申請的包括四大情形:第一,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人不服上證所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第二,上證所會員不服公開譴責、罰款、暫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資格、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第三,上證所會員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服本所公開譴責決定;第四,上證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可以申請復核的事項。 《暫行規定》明確,申請人申請復核的,應向復核工作小組提交復核申請書,說明提請復核的事實、理由和要求。上證所在收到復核申請材料后,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委員通過召開復核會議的形式審議復核事項。上證所將根據復核委員會的意見,作出復核決定,此決定也為終局裁決。依據規定,復核委員會委員以個人名義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如與審核事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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