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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違規加劇北京兩度示警 新制度明年出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 10:56 經濟觀察報
黃利明 證券經紀人的行為將受到嚴格規范。 11月13日,北京市證券業協會發布了 “關于規范證券營銷行為的重要提示”,要求各機構的負責人引以高度重視,督導自己的市場營銷人員規范營銷。 此前,北京市證券業協會還下發了一份關于 “證券經紀人試點”的征求意見稿,以探索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建立。該內容將對證券經紀人規范,重點內容在于將推行證券經紀從業資格考試以明確從業門檻,并為證券經紀人建立誠信檔案。 來自中國證券業協會的人士還透露,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將有一章節對證券經紀人進行專門的規定。 兩度發函 隨著國內股市不斷走牛,以及民眾日益濃烈的投資理財特別是投資基金股票的熱情,證券經紀業務發展迅速。經紀業務收入成為券商主要利潤來源的同時,爭奪客戶也日益激烈。 與之相伴隨,券商經紀業務的違規也愈演愈烈。 今年券商全面施行 “券商管證券、銀行管資金”的 “第三方存管”制度,股民、銀行、證券的關系更加緊密。 加上牛市行情的不斷持續,因此各個券商營業部都在努力招攬客戶,最為明顯的是自今年年初開始興起的券商營業部派員駐點銀行網點。 一位證券營業部副總經理向記者指出: “該項營銷方法首先由國信證券嘗試,并隨后被眾多券商營業部效仿。這導致有些銀行網點甚至給員工派發任務一個月必須替券商完成多少開戶指標,亦據此給予一定獎勵。競爭的加劇也引發了更多的一些不良競爭。” 記者獲得的 “關于規范證券營銷行為的重要提示”中顯示,違規行為有四個方面:一是開戶給回扣,有券商營業部在駐銀行網點,每開一個證券戶,給駐點行 (個人)幾十至百元的回扣;二是平移客戶,有銀行向券商營業部平移儲戶資料,營業部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為儲戶開立股東帳戶,以完成營業部的開戶指標;三是非現場開戶、傭金價格戰開戶 (變相)年費開戶;四是在京設置獨立于證券營業部之外的營銷機構 (中心)開展經紀業務。 同時,北京市證券業協會指出,不建議證券機構在首都市場上進行容易誘發惡性競爭和客戶糾紛的有獎開戶、有獎交易等 “促銷”活動。 其實,自今年5月證監會發文提出 “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以來,這已經是北京市證券監管層對此問題的兩度發函。 此前的8月中旬,北京市證監局就發出 《關于進一步規范投資者開戶、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通知》,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立即停止上門開戶、遠程開戶等形式的非證券營業場所開戶行為。不打傭金價格戰,杜絕傭金分成或其他與交易量相掛鉤的收益分成行為,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和專業管理水平。 不過,上述券商營業部人士表示,由于沒有建立證券經紀人制度,券商在經紀業務方面還處于低層次的競爭水平,券商營銷人員游離于券商之外也確實引發不少的客戶糾紛。 監管探索 這種局面有可能在明年得以改變。 北京市證券業協會于近期下發了一份關于 “證券經紀人試點”的征求意見稿,以探索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建立。來自中國證券業協會的人士也透露,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將有一章節對證券經紀人進行專門的規定。 一位看過證券經紀人征求意見稿的券商高層向記者指出: “核心就在于明確從業資格,二是建立誠信檔案。” 北京市證券業協會辦公室的人士對此征求意見稿的下發予以了確認。該人士指出: “現在還只是處于征求意見階段,該文件還沒有定稿,而且也是針對于北京證監局轄區內的證券公司。該項工作我們屬于做的比較早的,不過東北有部分省份做的更早一些。” 據悉,征求意見稿要求,證券經紀人除了要考證券從業資格證書,還必須考證券經紀人資格證書。上述券商人士指出,中國證券業協會支持證券經紀人和券商簽訂固定勞動合同,為證券經紀人建立征信檔案。 依據該監管思路,證券經紀人的從業門檻將大幅抬高,同時將納入券商員工范疇統一管理,征信檔案也將更加有效監管證券經紀人的行為。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證券業協會也將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建設提上議事日程。 10月下旬,中國證券業協會曾在上海召開證券經紀業務轉型與發展研討會。黃湘平會長認為,隨著證券經紀業務專業化趨勢的逐步顯現,加緊研究和推動證券經紀人制度建設十分必要,應當從法律法規、分級管理、資格認證、風險防范等多個方面構建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 中金公司一位高層向記者指出,證券行業是一個非常專業化的行業,對行業從業人員提出專業化的要求也是應該的。 其實,現在各個券商都在探索證券經紀業務的轉型。 作為國內頂尖投行,中金就一改只做高端私人業務的形象,瞄準“散戶”市場,將開戶門檻從200萬元降低至20萬元。而這也被認為是基于明年有可能推行的證券經紀人制度所帶來的證券經紀業務市場重新切割的戰略調整。 一年前,證監會與證券業協會就已經開始對證券經紀人制度開展調研。當時,證監會副主席莊心一表示,將對證券經紀人制度進行規范,證券經紀人的任職資格、條件等問題都有望得到明確的說法。 一位創新類券商的高層向記者表示:“上述部分內容很可能就在明年出臺的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得以體現。” 上述券商高層指出,監管部門最近一直在調研美國、香港等地的經紀人制度,國內的經紀人制度也將借鑒這些地方的模式;“證券經紀人制度肯定會獨立成形,因為這是證券市場高效率交易的需求。”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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