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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股民曲線狀告地稅局行政不作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3:03 中國青年報
本報記者 涂超華 10月25日,60歲的胡贛成捧著一堆資料,早早守候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這是他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6年來,打官司成了他生活中最主要的內容。 在胡贛成身邊,或蹲著或站著有20多人。這些人有著各自不同的身份:工人、大學教師、公務員、自由職業者等等。曾經,大家有個共同的身份——股民。現在,他們作為原告,起訴了江西省地稅局。案由是,地稅局行政不作為。 幾年前,他們受到江西省福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簡稱福泰公司)一些經紀人的介紹,與該公司合作炒股。但是,這些股民沒想到的是,他們的資金有些根本沒有按照自己的要求進入滬深股市交易。 損失慘重的股民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認為證據不全,不予立案。而狀告地稅局,成了他們突破困境的一線希望。 血本無歸的合作 時間應該追溯到6年前。南昌股民胡贛成在一家證券公司炒股時與一位饒姓女子相遇。饒某向胡贛成介紹說,自己是聯合證券南昌營業部的業務員。如果胡贛成愿意到她的公司炒股,她們能夠以入市資金的2.3倍給予融資支持。 對于胡贛成來說,能擁有更多的資金炒股,無疑是一個巨大的誘惑。 胡贛成至今還記得,簽訂融資協議,是在聯合證券南昌營業部六樓。后來他才知道,當初他簽訂協議的辦公室,是聯合證券南昌營業部給福泰公司提供的經紀人工作室。這間工作室一度讓他對合作的真實性深信不疑。 2001年10月初,胡贛成和饒婉簽訂了合作協議書。主要條款有:雙方合作投資股票,借錢方(乙方)自愿將自由資金劃轉到出資方(甲方)指定的股東賬戶。乙方投入自有資金后,甲方再幫忙融資,融資額是胡贛成自有資金的2.3倍,甲方每日收取千分之六的利息;乙方的股票資金全在甲方指定的賬戶上,由甲方負責股民的買賣委托。 協議中,還有一條重要的內容:當股民的自有資金與雙方合資購買的股票市值之比低于15%時,甲方將強行平倉賣出股票,以保證出資人的投資安全,而此決定不需股民同意。 直到后來,股民們才發現,也就是這一條被甲方稱作是“風險F值”的規定,讓大家不得不頻頻追加資金。 當胡贛成在協議上乙方一欄中簽完字后,協議就被立即拿走,而甲方欄中則空著,并沒有立即簽字蓋章。問經紀人,經紀人稱一會兒將協議拿到樓上蓋章,并且協議書只能放在她的公司。胡贛成告訴記者,當時完全以為是在正規證券公司辦的手續,不會有問題。根本就不會想到這份模糊的協議書為后面的一系列的事情埋下了伏筆。 按協議要求,胡贛成首次將14萬元注入了聯合證券234號賬戶。因為遭遇熊市,加上甲方炒股專家的“指導”,胡贛成所買的股票行情持續走低。為了避免被強行平倉,胡贛成先后兩次追加了共計10萬余元到這個賬戶。2003年6月,胡贛成已無力再追加投入,提出平倉。結果他只領回了20500元,虧損達23萬元,其中付出的利息就有7萬多元。 最后,胡贛成找到福泰公司,要求對方出具炒股期間所有股票交割單及剩余部分的股票。但福泰公司都無法提供。 這讓胡贛成懷疑起來。2003年7月,他向南昌市公安局經濟偵查支隊舉報,反映福泰公司的情況,同時給中國證監會寫信舉報。 白紙上的股票交易 就在胡贛成心生疑竇時,許多和胡贛成有同樣遭遇的股民,也漸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并通過各種途徑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2003年年底,胡贛成的愛人熊花嬌、楊樺等5位股民聯合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江西省福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當法院從聯合證券公司將234號賬戶的所有交易記錄都調出來之后,大家又發現了更為嚴重的問題。 在170多頁234號賬戶交易記錄中,胡贛成發現自己多次下單買賣的北大科技(600878),在交易記錄上根本反映不出來。 2001年到2002年間,楊樺曾向福泰公司發出指令購買3.3萬股“上海梅林”股票,234賬戶上卻沒有交易記錄。 大伙兒此時才知道,福泰公司的工作人員并沒有按股民的要求進行股票買賣。其余幾位提起上訴的股民也是同樣的遭遇,在234號賬戶中都不存在或僅僅有部分的交易記錄。股民們開始所期望得到的融資,只是一場夢而已。 股民們告訴記者,按照最初的協議,股民的股票資金全部都在福泰公司指定的234賬戶上,由福泰公司負責股民的買賣委托交易。其程序是,經紀人讓股民填寫股票買賣委托書,股民填單之后交給報單員,報單員通過電話報單。同時股民的委托指令傳向福泰公司的一個電腦系統,該系統會制作出一份股票“損益表”。而這些“損益表”將會拿給股民簽字。股民簽名確認后,一次股票交易就算是完成。 “他們從未向我們提供正規的股票買賣交割單,問題就出在這上面。”胡贛成對記者說。 從福泰公司在聯合證券營業部設立的234賬戶,股民們驚訝地發現,從1998年開始,該賬戶每個交易日都有股票交易,其中進入賬戶資金有2100多萬元,流出資金有2300多萬元。 “也就是說,福泰公司通過炒股是賺了250多萬元的。但是,這些股票并不是我們股民選擇的。無形之中,成了我們幫福泰公司融資了,我們還要付給它利息,并承擔巨大的風險。”胡贛成表示。 “這2000多萬元僅僅是福泰公司在聯合證券一家賬號中的數額,算上其他4家證券公司中賬戶里的金額,那將是個更加巨大的數字。” 在位于南昌市蘇圃路的聯合證券營業部內,早已看不到曾經設立在此的福泰公司經紀室,記者無法聯系上福泰公司。但從福泰公司的工商登記表看到,該公司于1998年8月在江西省工商局注冊,注冊資金100萬元。經營范圍為企業投資、營銷、咨詢和信息服務。在公司成立后不久,福泰公司在江南證券南昌營業部、聯合證券南昌營業部等多家證券公司開設經紀室。 “從2004年起,有媒體開始對此事件進行報道。隨著報道繼續,我們的隊伍越來越大,已經有數百人之多。我們一定要告下去,這么大的證券黑市難道就沒人管了嗎?”胡贛成有些激動。 漫漫維權路 2003年7月,胡贛成在要求福泰公司提供股票交割單遭拒之時,就向南昌市公安局經濟偵查支隊進行了舉報。 2003年9月25日,公安機關在調查之后,向胡贛成下發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你提出控告的江西福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向廣大股民放高利貸進行非法融資,并涉嫌偷稅漏稅、虛假交易、合同詐騙。我局經審查認為,江西福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無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2003年9月27日,胡贛成和另外4名股民楊樺、胡玲玲、劉偉、張東生等人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將福泰投資公司以及經紀人等告上法庭。 在等待法院審判的過程中,不死心的投資者多次向各級公安機關上訪,并通過查閱工商登記資料,發現福泰公司提供的證明其注冊資金到位的銀行匯票上的實際結算金額一欄未按規定填寫,有虛假注冊和偽造票據的嫌疑。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舉報后調查認為,該公司股東在設立登記時未實際交付貨幣,屬虛假出資的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江西省工商局將該案移送江西省公安廳。公安機關調查后表示,此案已過追訴期,不予立案。 無奈之下,眾股民向證監會反映情況。2005年1月,證監會經調查后答復胡贛成:福泰公司不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你舉報該公司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門已對這項舉報正式受理,我會已對福泰公司事件中涉及的證券公司營業部的違規行為作了初步處理。 2005年4月28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對案件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作投資協議》,實為民間借貸、代理股票買賣協議。因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合法有效,故駁回原告等人的訴訟請求。 在民事訴訟敗訴的情況下,2005年10月胡贛成等84名股民向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西湖區法院審查認為,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江西福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及相關經紀人犯偽造金融票據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非法集資詐騙罪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給予駁回。 2005年12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東湖區的判決給予撤銷,并發回重審。 狀告省地稅局 “我們現在的所有努力,都是圍繞著促使公安機關立案展開的。如果不立案,所有的環節都會被卡住。”胡贛成說。 胡贛成和他的盟友們了解到:按照相關規定,證券公司必須保留股民的交易記錄20年。盡管在幾年前,福泰公司一直只給股民出示“損益表”。但它設立在聯合證券公司上的234賬戶的交易記錄證券公司是有記錄的,并且,股民有權就自己交易的股票,向福泰公司索要正規的股票交割單。 “股票交割單是經證監會批準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作的單據,上面有稅務部門加蓋的印花稅章。福泰公司不提供我們交割單,只是給我們由白紙打印出的損益表,明顯涉嫌偷逃國家稅款,而且數額巨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為此,2007年9月,胡贛成等22人將江西省地稅局告上法庭,案由是江西省地稅局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行政不作為。 10月25日,該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庭審中,原告認為,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向公安機關移送。 并且,《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該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告表示,2006年曾向江西省地稅舉報福泰公司未出具發票的違法行為,但地稅局沒有在法定的時間內依法查處,并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屬于行政不作為。 而被告辯稱,江西省地稅局稽查局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調查取證,但因案情復雜,事實還未查清,仍無法認定福泰公司涉嫌偷稅的事實。而且,調查期間,稽查局作出了“尚在調查之中”的書面答復,并繼續對該舉報案進行查處,力爭查實。以此證明不存在行政不作為。本報南昌10月28日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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