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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券商疑惑證監會穩推公司債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01:48 第一財經日報
證監會發行部在一個座談會上表示,正在與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進行溝通,盡可能擴大公司債投資者范圍 王春霞 對于公司債試點的推出,監管部門更多的注意力是放在制度構建上。《第一財經日報》于近日了解到,上月底證監會發行部曾召集了多家券商舉行了“公司債試點和審核工作座談會”,對券商在開展公司債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進行指導和交流。 據了解,包括中信證券、中金公司、瑞銀證券、銀河證券等多家機構都參加了上述座談會。 “試點期間并未對發行人進行限制,只要是境內外上市的境內公司均可參與試點,中小板上市公司也可參與試點。”一位參會人士表示,公司發債議案通過董事會后,如對通過股東大會有一定把握,在召開股東大會之前即可考慮預報材料,這樣會更加緊湊一些,特別是方便了H股公司。“因H股公司的股東大會召開與董事會間隔較長,為45天。” 另外,對于公司債發行需要明確保薦責任的問題,之前試點辦法征求意見時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對此反應較為激烈,因為大部分獨立的債券業務部門都沒有保薦人。 “如果公司債的發行需要保薦人簽字的話,那固定收益部就要并到投行部之下。”有上海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對記者表示,該項規定對其業務部門的設置影響較大。 上述參會人士表示,對此證監會相關人士也作出了解釋,為了推動債券業務,在試點辦法中,明確了保薦機構的保薦責任,但只要求相關責任人簽字,暫無須保薦代表人簽字。同時,證監會建議債券從業人員要盡快參加保薦代表人的資格考試,未來債券項目主辦人也可能會以債券項目作為注冊保薦代表人的條件。 對于發行人的資信評級問題,根據試點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資信評級要求為“良好”,但并沒有對具體的信用級別作出明確規定。證監會認為,在公司債的試點期間,“良好”的結論主要由中介機構來判斷。 另外,按照試點辦法規定,公司債的試點將試行櫥架發行制度,允許上市公司一次核準,分次發行。“監管層主要考慮是要提高發行人的資金使用效率,但究竟分幾次發行,應由保薦機構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并要求保薦機構報備和進行信息披露。”上述參會人士稱。 同時,對于大家都十分關心的投資者范圍以及公司債發行后流動性的問題,證監會發行部在座談會上也為券商做出了解答,表示正在與保險公司和 訂閱電話: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廣州) 各地郵局訂閱電話:11185 郵發代號:3-21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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