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投資者認購非公開股票36個月內不得轉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21:02
新聞晚報
證監會17日發布并實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及其配套文件,規定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投資者認購的非公開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實施細則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制定,規定在3類情形下,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3類情形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實施細則還規定,發行對象不屬于以上3種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實施細則還對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發行對象與認購條件、董事會與股東大會決議、核準與發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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