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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輪廓現 證監會可限股東表決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9日 23:33 北京商報
新《條例》出臺有因條條針對時弊 在《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細心的投資者會發現,上面的每條規定都有所針對,目的是為了規范時下上市公司經常出現的一些交易行為。 □ 關聯交易須過半數非相關股東同意 第49條:重大關聯交易應由1/2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會討論。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與該交易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股東大會做出相關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點評:近來,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頻頻出現報端,如上市公司從控股股東手中收購商標、資產等,如何確保這些資產物有所值,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民不花“冤枉錢”,是管理層監管的重點。 □ 擔保要先風險評估 第51條: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關程序,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重大擔保在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前,應聘請專業機構對擔保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點評:中國有句俗話,叫做“打死不作保,屈死不告狀”,可見替人作保是件風險很高的事。上市公司在為別人做擔保時,一定要問問自己這么做是否對公司長遠發展有利,是否對得起將信任交付給自己的中小股民。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日前公布了《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并公開向各界人士征求意見。這一征求意見稿的正式公布,意味著我國首部由國務院制定的、對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呼之欲出。 首部上市公司監管立法 “這是一部比較系統地規定了對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此前,我國關于上市公司的監督管理都分散在《公司法》、《證券法》和一些部門規章中。”廣東恒通程律師事務所的證券律師鄭名偉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起草說明表示,上市公司監管制度和手段大多仍停留在部門規章和監管政策層面,在執行效力上與《公司法》、《證券法》等國家法律之間層級跨度過大,缺乏必要的銜接。 對此,鄭名偉表示,此前上市公司監督法規的分散和繁雜,容易造成查閱、管理和處理的不明確,而且各部門規章由于部門利益不同,也會產生制定不一致的地方。“我們這些專業的證券律師查閱這些法律條文時都非常麻煩,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更別說一般人了。新的法規,不僅集中規定了監管辦法,同時一些新的規定也將帶來不同于之前的法律規定。”鄭名偉說。 五點新意值得關注 鄭名偉表示,經過初步查閱,他發現《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和之前的條款相比在5個地方有新意。 “首先是監管條例第38條規定的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人數和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這一限制在之前的法規中并沒有,主要作用是增加公司管理層的獨立性,能夠使管理層對董事會政策獨立、客觀地評價。”鄭名偉說。 其次是第47條對董事會秘書的規定。鄭名偉表示,此前一些法規規定董事會秘書須擔任副總,現在的條例規定的是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明確規定了董事會的權限。 最大的不同在第78條:對于違反有關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行為,證監會可以限制有關股東的表決權等相關權利。“表決權對股東有很大的意義,這一權利的限制,甚至可能造成對表決結果的致命性影響。當然,使用行政權利限制民事權利,這一條款仍然需要探討。”鄭名偉稱。 此外,第81條首次明確限制了上市公司盈利預測,要求上市公司為盈利預測的準確性負責。第86條則對證監會的職權進行了限制,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證監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有關單位和個人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這防止了對證監會權利的濫用,防止了行政權利向民事權利的擴大化。”鄭名偉說。 正式出臺時間未定 9月7日,在投資者教育工作座談會上,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提出必須扎實有效地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這是證監會近期再次強調加強投資者的教育工作。“投資者教育和加強上市公司的監管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可以看做是管理層在提醒投資者和上市公司。但是這并不表明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會立刻出臺。”鄭名偉說。 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明確表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于2007年9月24日前登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征集管理信息系統》就《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本報記者昨日點開這一網頁發現,參與意見征集已有41人次。 這或許表示《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仍然需要較長時間的研究。“現階段管理條例還在征求意見階段,我認為這一條例還有很大的修改空間,不會很快出爐。同時監督管理條例的出臺還需要結合當前形勢,選擇出臺時機,并不表示通過就會立刻實施。”鄭名偉表示。 商報記者 陳潔/文 王曉瑩/圖 □ 收購上市公司也要有門檻 第59條: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和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被收購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點評:本來收購上市公司目的無非是借殼、融資,或者是為了打通產業鏈。這些做法本無可厚非,但是一些自身經營不善的機構,通過收購上市公司肆意挪用資金、高價套現資產的做法就不那么厚道了。對收購方的經營實力進行考核,在一定程度上會遏制某些企業“破罐子破摔”的做法。 □ 定向增發需定價公允 第61條:上市公司通過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其所擁有的資產,應當保證發行后公司具備持續盈利能力,公司的股權分布符合上市條件,所購買的資產權屬清晰、定價公允,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點評:本來大股東以資產定向增發是提高上市公司經營質量的一服良藥。如何保證所注入資產貨真價實,不稀釋小股東持有者的利益應是監管的重點,要在制度上保證“定價公允”。 商報記者 張景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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