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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通知投資者教育列為券商考評指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9:40 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侯捷寧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關于證券公司依法合規經營,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詳見A2版)。《通知》明確表示,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將對證券公司投資者教育、客戶服務等方面的工作作為日常監管關注事項,列為證券公司分類監管的評價考核指標。 《通知》主要針對證券公司嚴格依法合規經營、加強投資者教育、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和專業管理水平等問題進行了規范。 《通知》指出,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工作是證券行業的一項基礎工作。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和自律性組織的自律規則,制定投資者教育計劃、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確投資者教育的內容、形式和經費預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專門部門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同時,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工作必須有機融入證券公司的各項業務流程,具體體現在客戶服務體系的各個環節。證券公司應當從開戶環節著手風險揭示工作,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合同、協議的內容,明示證券投資的風險,并由客戶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確認。 《通知》要求,證券公司應當積極參與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投資者教育的各項活動,密切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和各自律性組織的專項現場檢查和巡查,主動、及時、客觀地報告本公司落實投資者教育,防范市場風險工作的情況。另外,證券公司應當進一步規范和健全開戶流程和復核機制,審查客戶姓名或名稱、身份的真實性,確保客戶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資產權屬關系清晰,資金賬戶與證券賬戶對應關系明確。所有新開賬戶均應為合格賬戶,均應符合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上線的要求。 《通知》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營銷行為的規范,將營銷人員納入公司員工范疇統一管理,明確授權范圍、業務職責和禁止行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所屬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通知》還明確,證券公司在經紀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銷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證券活動;接受經紀業務客戶的全權委托從事證券交易;在非證券營業場所為客戶辦理開戶;為牟取傭金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通過設立非法網點或者與網絡公司、網吧等機構或個人發展客戶、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為客戶提供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購資金提前解凍等各類違規融資行為;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擔保、中介服務或者其他便利。 最后,《通知》明確,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申請,組織專家對其專業管理能力、信息系統安全與穩定、客戶服務水平、投資者教育等方面進行專業評價;可以針對證券公司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與客戶投訴等情況進行專業評價;專業評價結果作為日后對證券公司監管分類的依據之一。對在投資者教育、合規經營和防范風險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將視情節與后果的輕重,依法采取責令公司進行內部責任追究;由自律管理組織進行紀律處分;行政監管處罰等措施;涉及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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