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交易所駐華機構不得打廣告 首席代表須審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 07:41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本報訊 《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今日正式公布,并自7月1日起施行。與4月底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辦法》正式一稿的變動不大,主要體現在將征求意見稿中代表處不得進行“面向社會公眾的廣告宣傳和推介活動”,詳細界定為不得進行“廣告宣傳或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
根據《管理辦法》,代表處即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是境外證券交易所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專門從事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
對進行廣告宣傳或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予以警告、撤銷代表處等處罰。此外,代表處未經事先報告擅自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代表處進行虛假宣傳或不正當競爭的,中國證監會也將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代表處等處罰。代辦處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撤銷代表處等處罰。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須由中國證監會審批。首席代表應熟悉中國金融法律、法規,從事金融或經濟工作十年以上,在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年以上從事中國業務的經歷。(于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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