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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證交所駐華代表處管理辦法發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 03:21 第一財經日報
為規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中國證監會20日發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并宣布這部管理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上述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境外證券交易所(簡稱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與中國證監會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申請人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或認可;申請人設立二十年以上,運作穩健規范,財務狀況良好。 上述管理辦法規定,境外證券交易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代表處或以代表處名義或其他形式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取締。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辦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證券交易所在內地設立代表處,參照這部管理辦法辦理。 (新華社)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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