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券商散戶大股東多頭博弈 定向增發新規難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 20:31 21世紀經濟報道
亂象 某上市公司董秘最近一直在北京忙碌,他正促成所在公司定向增發工作。 其中,增發價格最為關鍵,這直接關系到大股東利益。 按慣例,定價將按照董事會增發預案公告日為基準日,取前20日均價,以此為基礎打九折。 然而,幾個月過去,公司股價早已是原先定價的2倍,這位董秘得到增發將要進行詢價的告知,否則增發將很難通過。理由是出于公平原則考慮,不讓公眾投資者利益受損。 讓他為難的是,如果詢價,可能比原來價格高出許多,這將是大股東不希望看到的,由于鎖定期的存在,反而讓大股東利益受損。如果不詢價,增發將無法通過。 更讓他困惑的是,目前,證監會對于增發并無明文細則出臺。 據他所知,定向增發規則是內部掌握的指引性文件,并未對外公布。 上述公司的情形并非個案。記者隨機調查了幾家披露定向增發預案的公司,他們普遍感到此事缺乏明文規定。 2006年,共有119家上市公司披露定向增發預案,17家公司方案被證監會否決,另有17家公司幸運通過方案,大多數公司仍然懸而未決。 但從監管透明角度說,否決理由并未公布。 2007年以來,兩市共有113家上市公司公布增發預案,其中采用非公開定向增發方式的有89家,占增發公司總數的79%。 記者粗略統計發現,上述公司中,以資產認購股份的增發占絕大多數,現金認購寥寥無幾。 專業人士告訴記者,很多公司股改完成后,在利益驅動下希望整體上市,希望以資產換股份,造成目前定向增發洶涌的局面。 而定向增發的核心難點與矛盾在于:增發價格如何確定? 以往對非公開發行定價基準日并未進行明確界定,僅在<再融資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這導致對定向增發定價基準日的選擇各式各樣,采用最多的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其他還有選擇相關董事會召開日、相關股東大會召開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前董事會召開日等。 詢價、競價機制出臺? 今年3月,珊珊來遲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操作準則>(征求意見稿)下發,但還是給上市公司和機構以希望。 據悉,征求意見稿提出的3個基準日孰高原則,遭到券商一致反對。 "定向增發新細則將在不久后出臺。之前征求意見稿中的按照,將改為詢價、競價方式定價。"深圳某券商分管投行副總裁向記者透露。 上述券商副總裁所說的,詢價、競價方式其實是"投標式詢價機制"。 采用這種方式一方面擴大了詢價范圍,其中,基金公司不少于20家,符合資格的券商不得少于10家,且允許發行公司前20名股東參與詢價,大型私募基金、財務公司也可以納入。 此舉有利于得出符合上市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價格,也有利于防范價格操縱。 另一方面是采用投標制,以價格優先,且投標均屬"暗標",可以形成市場約束,保護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 顯然,如按上述投標式詢價,詢出的價格將可能與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均價打9折的價格不一樣。 據悉,詢價針對的是,向增發對象為其他機構的上市公司,而競價則是針對向原有股東增發的案例。 上述券商副總裁告訴記者,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均價打9折的價格將是證監會認為的底限,詢價不得低于這個數字,但可無限向上詢價。而這個基準日將還是董事會公告日。 不久前,監管部門就定向增發引入投標式詢價機制一事,專門組織一些券商投行和上市公司培訓。 "投標式詢價機制"另外一個特點是:價格優先的定價機制、"暗標"的操作方式。 業內人士認為,這有利于保護全體股東利益,規范機構出價行為。通過市場機制形成有效約束,保護全體股東利益。 某上市公司董秘告訴記者,目前,對于定向增發監管與審核已分化為兩種:非公開發行,但募集現金;向特定對象發行,以資產認購。前者的監管與審核機構是證監會發行處發行審核委員會,而后者則是上市處重組審核委員會。 僅有詢價機制不夠 "券商本身就是定向增發獲益者,<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操作準則>向其征求意見本就不妥。"某專業人士認為,"對定向增發機制意見最大的是中小投資者。大機構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必然影響法規的制定。" 2006年5月,小股東們集資聘請律師,將馳宏鋅鍺(600497.SH)告至上海浦東法院,起訴其將定向增發捆綁股改的做法涉嫌違法、侵權。 "詢價其實一直以來都在實行,只不過是上市公司的自主性行為,沒有形成強制性規定。"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黃建中告訴記者,"有的上市公司為了把股份賣個高價,找多個機構報價,擇優選擇。但這是一種非正式模式。如是向大股東定向增發,上市公司就不會找機構詢價。" "定向增發正成為證券市場主流融資模式,如何定價事關資產市場公平性。基準日的確定至關重要,是防止利益輸送的重要環節。"黃建中談及自己觀點,"僅有詢價、競價機制是不夠的,因為從IPO的案例看,很難保證機構把持話語權的詢價會產生公平價格,如果這樣,新股上市首日也不會有100%的漲幅了。" 黃認為,明確定價基準日為發行前董事會召開日,并以此價格為下限的詢價可以保證價格的公平性。 他還指出,增發機制之外,董事會融資權(定價決定權及發行對象選擇權)過大,為各式各樣的尋租者及其利益輸送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并誘發操縱股價等隱患。 "隨著定向增發的規范化,目前一窩蜂似的定向增發自然降溫,沒有尋租空間,也就沒有動力。"黃建中說。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