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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行政處罰引入主審委員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3: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翀 證監會實施行政處罰將引入主審委員制度,這是證監會昨日發布的《行政處罰聽證規則》中透露出的信息。 根據《規則》,今后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案件,將交由專職的行政處罰委員會專職的委員審理,由主審委員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提出處理意見,處罰委員會合議作出決定。 《規則》明確了證監會行政處罰聽證的有關程序和事項,于去年10月成立的新一屆行政處罰委員會,將按照《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規則》規定,證監會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有關行政處罰以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組織聽證工作。這些處罰內容包括:責令停止發行證券;責令停業整頓,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期貨業務許可,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萬元以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情形。另外,證監會對當事人擬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聽證程序參照《規則》規定執行。 對于主審委員在聽證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規則》規定由主審委員與其他委員組成聽證會,主審委員擔任聽證主持人,其他委員作為聽證員。主審委員根據聽證情況,對原擬作出的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復核意見》由主審委員簽署,合議委員附署。合議委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復核意見》中單獨列明意見及理由。 同時,行政處罰委舉行聽證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或專家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 根據《規則》,聽證結束后,聽證員應當進行合議,案件調查人員、案件審理人員可以參加合議并發表意見。聽證的舉行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規則》自本月18日起施行。原證監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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