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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所代表處境內搞推介要事先報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7:56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本報訊 為規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處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中國證監會近日擬定《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全文見A14版),并從即日起至5月10日公開征求意見!掇k法》規定,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時,必須事先將活動方案報送中國證監會。證監會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方可進行推介活動。 根據《辦法》,境外證券交易所代表處應當于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的情況及其中資會員的情況;在其交易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其交易所上一年度的年報。此外,境外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及其中資會員進行重大處罰時,代表處應當及時通報中國證監會!掇k法》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違反《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對其處以警告、罰款、甚至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于 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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