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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參與期指通道不再僅限通過銀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9:12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新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結算模式將由中金所規定,同時增加風險控制和監管方面要求 □本報記者 黃嶸 權威人士透露,《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第二稿近日下發給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其中對前期有關“基金參與模式”這一爭議熱點做出了修改,新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基金公司應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確定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交易結算模式。 據了解,在4月上旬時,曾有一份《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稿)》)下發至相關機構手中,小范圍征求意見。該《通知(第一稿)》在“附件2”中針對“基金交易結算模式”做出了相關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成為金融交易所交易會員,通過特別結算會員(銀行)進行結算。”并且還詳細地解釋了結算銀行直接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結算可能遇到的兩種情況:一是基金的托管人、特別結算會員(銀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合一;二是基金的托管人不是期貨結算銀行,則基金用于期貨交易的資金需要從托管銀行劃轉到結算銀行,需要托管銀行、期貨結算銀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三方協商,建立保證資金安全的機制。 但據權威人士透露,在近日新下發給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第二稿)》)中,基金交易結算的模式則又做出了新的規定。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應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確定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證機制。” 據一創新類券商的相關人士解讀認為,基金公司參與股指期貨的交易結算模式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也就是說可能不再采用原來《通知(第一稿)》中的“以會員身份直接參與,并通過特別結算會員(銀行)”的單一模式。取而代之的可能是更加市場化的模式,由基金公司根據自己的情況做出確定。 據悉,基金在選擇其參與股指期貨的通道時,曾主要提出兩種意見:一是希望通過特別結算會員(銀行),主要是認為銀行可能有較好的抗風險能力;另一種意見是希望通過自己的控股券商所擁有的期貨公司參與股指期貨。而對于一些較有實力的非券商控股的期貨公司,部分基金公司也有合作的意向。“只要能保證控制好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其實也可以讓基金公司根據自己的需求市場化的選擇交易方式。”上述創新類券商的相關人士評價道。 《通知(第二稿)》還增添了一些風險控制和監管方面的要求。比如“基金管理公司應每日向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報告上一交易日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基金管理公司應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等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在投資決策環節,公司應當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全面負責股指期貨的投資事項,每一筆股指期貨交易均應獲得該管理人員的審批”;“基金管理公司應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并將相關制度和準備情況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及其相關機構將根據審慎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展開此項業務進行評估和檢查。” 此前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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