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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應為投資人提供真實可靠會計信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6:50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負責人答記者問 證券時報記者于揚 2007年4月9日,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通知》,新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這是財政部、證監會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執業行為,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相關負責人。 記者:請介紹一下新辦法的意義。 負責人:按照新辦法規定,只有具有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才能承擔上市公司的審計業務,具有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水平和執業質量,對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必須加強對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 新辦法的發布使真正有實力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提高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為投資人等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促進我國 記者:新辦法主要規范了哪些內容? 負責人:新辦法的主要內容是資格條件和監管措施。主要條件為: 記者:新辦法在強化監管方面有何新舉措? 負責人:新辦法規定,財政部、 新辦法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從業資格退出機制的3種情形。一是會計師事務所不滿足新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將被撤回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另外兩種情形是會計師事務所終止或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要交回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證書,退出證券業務。 記者:新辦法出臺后,原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如何做好銜接和過渡? 負責人:考慮到原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于證券業務相對較為熟悉,同時也體現了法律不溯及以往的追溯原則和公平原則,新辦法對這些會計師事務所設置了過渡期。根據過渡期的規定,現存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6月8日(星期五)之前(即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內)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達到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條件的,可以繼續保留證券從業資格;否則,財政部、證監會收回其資格。 相關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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