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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產品應按風險等級適銷對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 07:07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基金產品應按風險等級適銷對人 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于 揚 本報訊 為了規范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為,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日前起草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詳見A4版),并在業內公開征求意見。 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征求意見稿提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四個原則。當基金銷售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的調查和評價,應當做到客觀準確,并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合適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征求意見稿同時提出,基金代銷機構選擇代銷基金產品,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并做出評價;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代銷機構時,為確保基金銷售適用性的貫徹實施,應當對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審慎調查。 通過審慎調查,基金代銷機構可將調查結果作為是否代銷該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或代銷后是否向基金投資人推介該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據。基金管理人也可將調查結果作為選擇基金代銷機構的重要依據。 對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征求意見稿指出,可以由基金銷售機構的特定部門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評級與評價機構提供。產品風險應當至少包括三個等級:低風險、中風險和高風險等級。風險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基金銷售機構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投資人首次開立基金賬戶時或首次購買基金產品前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風險承受能力類型至少包括三個類型:保守型、穩健型和積極型。評價結果應當以書面或電子的方式及時反饋給基金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認購或申購申請中加入基金投資人意愿聲明內容,對于基金投資人主動認購或申購的基金超越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要求基金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基金的同時進行確認,并在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上記錄基金投資人的確認信息。禁止基金銷售機構違背基金投資人意愿向基金投資人強行銷售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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