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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應盡快步入陽光地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07:38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私募基金高端人士云集深圳呼吁私募基金應盡快步入陽光地帶希望在監管、稅收等方面出臺相關配套政策

  證券時報記者  劉云  格斯

  本報訊  2007(首屆)中國私募基金高峰會3月24日在深圳召開。包括國內多家知名私募基金負責人、法律界人士和政府官員在內的近300位業內人士參加了此次會議。與會專業人士均表示,中國大力發展私募基金的條件已成熟,私募基金立法指日可待。

  私募基金陽光化成焦點

  由于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的法律關系不明確,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一旦發生糾紛無法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由此,私募基金“陽光化”成了此次會議的主要論題之一。

  鼎暉資本創投合伙人王樹在會上透露,國家發改委已開始了私募基金立法的課題研究,相信相關法規出臺應該不會太漫長。

  “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并無必要頒布制定一部私募基金法。” 就在大家正在為私募基金合法化尋找出路之際,德恒律師事務所的劉震國一語驚人。他指出,翻閱現行所有法律法規,并沒有發現一條關于私募基金禁止性條款。同時,關于私募基金相關規定已經散見各個部門法當中,私募基金已經有法可依。比如公司法為設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礎,合伙法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礎,還有

證券法、信托法等等。

  看好公司制私募基金

  德恒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沈宏山指出,我國公司法律制度已經為公司制私募股權發展和創新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應鼓勵私募基金選用公司制的組建模式。

  他認為,中國目前發展私募股權的法律環境已經全面成熟,各種形式的私募基金都沒有大的法律障礙,私募基金應該全面推行。目前中國私募基金的組建模式有三種:契約式、有限合伙式與公司制。盡管這三種形式在法律上都有法可依,但在這三種模式當中,最值得鼓勵的還是公司制。

  比如,契約式最容易觸及法律高壓線,很有可能會變成非法集資;合伙制一直不是我國組織形式的主流,有限合伙在我國更是一個新鮮事物。投資者完全理解這種組織形式需要一個時間。而公司制的法律環境相對更成熟,公司制借鑒了西方政治體制三權分立原則,是人文歷史上最為科學的企業組織形式。公司制也是我國廣大投資者最為熟悉的制度。2005年我國公司法進行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在降低成立門檻、授權制度、取消對外投資限制和強化股東自治原則等方面均為私募基金股權創新提供了廣闊空間。

  建立配套制度規范管理

  “盡管私募基金合法,但尚需要規范。”劉震國指出,首先監管層面應建立和完善各項配套規則,以約束引導證券私募基金的發展;其次,在管理層面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應當有所區別。

  中信創投研究員周龍華指出,首先,監管部門應對私募基金從業人員進行職業資格認證。其次,私募基金應該同公募基金一樣實行賬戶監管。第三,應對私募基金進行備案,以使市場做到靈活性、個性化。

  除此之外,與會代表還呼吁應該盡快改革我國相關稅收規定。沈宏山表示,中國私募基金鮮有采用公司制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稅收政策。同是私募基金,采用公司制與采用其他形式的稅負完全不同,使很多人放棄了原本已經非常成熟、科學的公司制,選擇法律還不是很規范的契約制。因此,應盡快改革我國相關稅收規定,實行稅收抵扣,避免稅負不公平。

  加強誠信建設

  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私募基金行業各參與者誠信與否,已直接關系到私募基金行業生存發展。曉揚投資總經理周洪兵表示,私募基金各參與主體應把誠信視為自己的生命。只有樹立誠信為本良好品德,私募基金行業才能健康發展。

  他建議,首先私募基金應制定嚴格科學的企業管理制度,形成了良好的防火墻、相互制約機制,同時加強團隊的誠信建設。第三,鼓勵私募基金管理者在基金中持有份額,基金經理將自身的資產投入到基金中是一種與投資者風險共擔的模式;第四,應對投資者進行資格認證,希望建立一個直接發展私募基金的中介機構。第五要培育一些獨立的咨詢機構,這些咨詢機構站在中立角度,可減少客戶購買的盲目性。使得水平高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能夠得到公平評價。第六,希望有一個行業引導私募基金誠信建設,加強大家的自律,以及減少不誠信的事件發生。第七,建立并保持規范的私募基金披露制度。

  ————鏈接———

  ●有調查顯示,截至去年6月底,活躍在國內證券市場的私募性質的基金規模已經超過6000億元,估計目前私募基金總規模已達1萬億元左右。

  ●目前,國內已經“陽光化”的信托類私募基金主要有兩種類型———結構性產品和不保底加分成的信托

理財產品,即所謂的“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其中,以上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和華寶信托旗下產品為代表的“上海模式”對私募機構而言意味著高風險高收益,私募機構需要按比例投入資金作為或有虧損的“彌補金”,但如果獲得超出預期的收益,則私募機構可以獲得絕大部分的超額收益;以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和平安信托旗下產品為代表的“深圳模式”則采用與投資者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模式,更加接近于公募基金的運作模式。

  觀點擷英

  德恒律師事務所 劉震國:私募基金完全合法,但尚需規范

  美國晨星公司亞太區總裁 田勁:希望我們一起推動私募基金的陽光化

  國泰君安金融控股總裁 閻峰:國內優秀基金經理潛力因為體制原因能力未發揮

  上海景林

資產管理公司合伙人 鄭偉鶴:除了賺錢,還應跟公司一起創造價值

  德恒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沈宏山:鼓勵私募基金選用公司制

  曉楊投資總經理 周洪兵:私募基金各參與主體應把誠信視為自己的生命

  上海睿信投資董事長 李振寧:大力發展私募基金的條件已經成熟

  敦煌國際獨立董事 王德全:從投資第一天就要想怎么退出去

  中信創投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 周龍華:私募基金發展和監管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紅杉資本(中國)投資基金合伙人 周奎:推動私募基金不斷發展投資能力和產業合作

  磐天中國資本董事合伙人 吳克忠:SPAC能使證券市場基金有機會投資私募市場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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