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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10萬股金不翼而飛 股民告贏證券公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 08:54 每日經濟新聞
何勇 李鴻光 每日經濟新聞 散戶股民林某炒股屢試不爽,便委托炒股高手錢某代為炒股。誰知自己的資金賬戶內股票數為零,賬面僅存資金為12.21元。林某以委托他人代為炒股,并沒有授予可提款,資金賬戶內的10萬余元怎么會不翼而飛呢?隨即林某把某證券公司營業部告上了法院,法院通知與案件有關的錢某和交通銀行某支行一塊參加訴訟。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判決由該證券公司營業部返還林某10.4520萬元及利息。 案由:10萬股金不翼而飛 林某分別持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賬號。2000年3月22日,林某在該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辦理了指定交易,資金賬戶為××××。同時,林某還委托炒股高手錢某代為炒股。2001年6月15日,心術不正的錢某在交通銀行某支行下屬營業部,以林某的名義申請開立銀行的太平洋借記卡業務,該業務所需的《太平洋卡借記(IC)卡申請表》由該證券公司代銀行辦理。同月18日,錢某又以林某的名義與證券公司營業部簽訂《銀證轉賬協議書》,辦理了銀證轉賬業務。《銀證轉賬協議書》、《太平洋卡借記(IC)卡申請表》上簽名均由錢某代為簽署。在2001年6月至2002年9月13日間,錢某通過銀證轉賬業務,從林某資金賬戶內多次把資金劃入太平洋借記卡賬戶,經銀行ATM自動取款機從太平洋借記卡賬戶分批取出資金10.4520元。 2006年7月下旬,林某起訴稱自己在該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了交易賬戶,但從未辦過銀證轉賬業務,也沒有從資金賬戶中提取現金。在一次無意的查詢中,卻發現該資金賬戶內余額僅為12.21元,股東賬戶內股票數為零。經過追查才發現資金賬戶內有10萬余元通過提現和銀證轉賬的方式不知去向,要求該證券公司營業部償還。 判決:證券公司沒盡安保義務 審理中,2006年8月、12月,法院兩次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銀證轉賬協議書》上的林某簽名筆跡鑒定,證實該筆跡不是林某所寫;《太平洋卡借記(IC)卡申請表》上的兩處林某簽名筆跡鑒定,也不是林某所寫;卻證明林某簽名的筆跡,是錢某所寫留下。 法院認為,證券公司有保障股民存款安全和為股民保密義務。林某在該證券公司開立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證券公司負有妥善保管股民的資金義務。但該證券公司沒有按規定審驗,辦理《銀行轉賬協議書》和《太平洋卡借記(IC)卡申請表》手續,致使林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錢某冒名頂替辦妥了林某名下的上述申請。錢某又通過銀證轉賬業務,多次將林某資金轉移并取走,造成林某資金的損失,證券公司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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