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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就會員管理規則答問 要求防范業務風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06:46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明晰責權防范業務風險于未然 ———深滬交易所就《會員管理規則》答記者問 證券時報記者 張媛媛 黃婷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今日分別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并將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兩所會員管理規則的出臺,標志著證券交易所基本業務規則體系已經完全齊備并實現全面規范,對于規范會員證券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活動、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將具有積極意義。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對這一規則出臺的背景、意義、主要內容等進行了詳細的介紹。 問:請介紹一下《會員管理規則》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答:出臺《會員管理規則》,一方面是會員監管工作實踐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體系完善的內在需要。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管理會員是行使自律管理職責的重要內容。在《會員管理規則》出臺之前,1998年發布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加強會員管理的暫行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是會員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據,在過去八年中發揮了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作用。但隨著會員監管工作實踐的發展變化,這兩個暫行規定從規范內容上、立法理念上已經難以適應會員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另外,在兩所的業務規則體系中,基本業務規則層面的上市規則、交易規則已經完備,唯獨缺乏會員管理的基本業務規則。因此,從完善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體系、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出發,制定一部內容完整的會員管理基本業務規則顯得尤為必要。 另一方面,證券市場的法制完善、證券行業的規范發展推動了《會員管理規則》的出臺。近年來,《證券法》、《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相繼實施,《證券公司監管管理條例》正在制定過程中,會員也正由綜合治理階段向常規監管階段轉型,法律環境的完善以及在會員綜合治理工作中所作的反思和積累的經驗,會員管理思路逐漸清晰,出臺一部職責明確、措施得力的會員管理規則的條件已經具備。 《會員管理規則》明確界定了會員職責權限,強調業務風險的事前防范,有助于促進會員規范經營,有助于提高會員作為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同時,該規則也將對提高證券交易所依法管理水平發揮積極作用。 問:滬、深證券交易所同時發布會員管理規則,請問兩所會員管理規則在內容上有何差別? 答:鑒于滬、深證券交易所會員范圍一致、監管工作內容大體相同,因此,為便于會員理解和貫徹,會員管理規則制定工作啟動伊始,兩所就在中國證監會的協調下,確定了兩所會員管理規則應盡量保持統一的原則。因此,在起草過程中,兩所堅持貫徹執行這一原則,只有在確實存在實質性差異的問題上各自有所保留。 此次出臺的兩所會員管理規則在內容上基本相同,只在第三章席位與交易單元問題上略有差異,而這一差異產生的原因在于兩所歷史上交易模式的差異帶來兩所目前席位擁有量和使用量的不同。為維護會員席位的保值、增值,同時考慮到兩所實際情況的不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明確提出限制席位總量,不再新增席位。而《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規定了限制席位總量,沒有規定不再新增席位。 另外,近年,兩所先后對席位制度進行了調整,上證所引進了“參與者交易業務單位(簡稱“交易單元”)”的概念,并已在年初發布的《交易規則》中作了規定;深交所引進了“交易單元”的概念,但是在《會員管理規則》中首次提出。因此,交易單元問題的法源差異,引起條文表述上的不同。 問:會員管理規則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會員管理規則》明確主要適用于普通會員,即境內證券公司。與普通會員相對應的是特別會員,指證券交易所接納的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境內其他金融機構和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或者其駐華代表處。特別會員組成復雜,權利、義務、業務范圍與普通會員不一,因此,會員管理規則僅適用于普通會員即境內證券公司的管理,特別會員的管理將另行制定辦法。 問:會員管理規則涉及了會員管理的哪些方面?有無需要特別提醒會員注意的新制度、新要求? 答:《會員管理規則》共8章87條,除了總則、附則外,按照準入管理、持續管理、退出管理的邏輯順序,依次規范了以下內容:會員資格管理、席位與交易權限管理(深交所為“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權限管理”)、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和紀律處分。 會員管理規則既是對長期以來會員管理工作的總結,同時又是對近年來會員管理制度創新的確認,需要特別提請會員注意以下四方面規定。 一是證券交易所對會員實施的交易權限管理制度。這一規定立足于“事前控制”,根據會員的經營狀況、風險承受能力、技術及人員配置狀況等,對其參與證券交易所交易品種、交易方式以及參與的交易規模設定一定的資格條件,防止會員開展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適應的交易行為,防范交易風險。目前證券交易所已經在國債買斷式回購、上證基金通、權證等業務中實施了交易權限管理。 二是證券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的兩級管理制度。對于異常交易行為,一方面要求會員應當接受、配合證券交易所對其交易行為的監管;另一方面強調了會員對自身及其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責任。會員接受客戶委托時,發現客戶存在異常交易行為,應當告知、提醒客戶,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可以拒絕接受委托,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同時對于自身異常交易行為也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三是會員對客戶的風險管理責任。《會員管理規則》要求會員不僅應當向客戶介紹交易品種及相關業務規則,盡到一般性的風險提示義務,還應當針對特定交易業務根據證券交易所要求與客戶簽訂風險揭示協議,揭示證券投資可能產生的風險。另外,會員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要求對風險控制情況進行自查,并且接受證券交易所對其風險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是會員應當配合證券交易所采取的監管措施。《會員管理規則》列舉了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整改、約見談話、專項調查、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提請中國證監會處理等七種監管措施,并明確了會員對證券交易所采取的監管措施的配合責任。證券交易所采取的監管措施,有助于及時發現、制止會員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風險事項。 問:《會員管理規則》對會員主要提出了哪些日常管理要求? 答:《會員管理規則》不僅規范了會員的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還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管理要求,如會員代表制度、會員報告制度等。會員應當指定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代表,作為與證券交易所各項業務往來的組織人、協調人,承擔履行會員報告與公告義務、組織會員參加證券交易所培訓、辦理會員資格相關業務等十項工作職責。當然,在具體落實十項工作過程中,會員代表可以授權會員業務聯絡人代行職責。在會員代表的工作職責中,尤為重要的是履行會員報告義務,這是證券交易所及時掌握會員情況的有效途徑,也是會員與證券交易所建立和諧關系的表現。《會員管理規則》在以往暫行規定的基礎上,根據《證券法》的要求,重新梳理了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確定了定期報告內容、臨時報告內容、即時報告內容,使報告事項更具有務實性。我們希望會員代表以及相關的會員業務聯絡人能夠認真學習,全面落實。當然,我們也在抓緊研究,采取措施,盡力為會員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方便。 問:與1998年頒布實施的會員管理暫行規定相比,《會員管理規則》中會員資格管理部分是新增內容,請問對于會員資格的管理有無新變化? 答:會員資格管理這一章節,是按照新設、變更、注銷這一順序著筆的,新設和變更環節與以前做法一致,但在注銷環節有所變化。會員資格的注銷包括了會員主動申請終止會員資格和證券交易所決定取消會員資格兩種情況。對于會員應當申請終止會員資格而不申請的,證券交易所可以主動取消其會員資格。根據這一規定,證券交易所將加大對已經被取消證券經營業務許可的風險處置會員的清理力度,及時注銷其會員資格,以嚴肅會員資格管理制度。 問:據了解,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請問會員管理規則有沒有相關的條款與之相銜接? 答:《會員管理規則》注意到了與《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銜接。總則部分明確規定了會員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接受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在紀律處分章節明確規定了: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會員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證券交易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措施。對于累計三次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可同時報請中國證監會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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