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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發行備兌權證方案雛形初顯 特增創設機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07:1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盧榮 標的股票須符合以下條件: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億元;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億股 本報訊 據消息人士透露,上證所日前召集部分創新類券商在上海召開備兌權證研討會,并向與會人員下發了《證券公司發行備兌權證方案(討論稿)》。《討論稿》共分為六個部分,涉及備兌權證的發行上市、發行人的風險管理、一級交易商、創設、行權及其他。 發行資格僅限創新類券商 在“關于發行上市”部分中,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才可申請權證發行資格,這些條件包括: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創新活動試點資格;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被拒絕出具意見;未發現有涉嫌重大違規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事項;制定切實可行的權證業務風險管理策略,擁有足夠數量的相關專業人員,完成相關技術準備。 標的股票須符合四條件 《討論稿》指出,申請上市的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標的股票在申請上市之日應符合以下條件: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億元;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億股;上證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標的證券為其他證券的,其資格條件另行規定。另外,如標的股票流通股股本高于20億股,可不受上述前兩條限制。 此外,《討論稿》對于“一級交易商”作了如下說明:第一,發行人應擔任所發行權證的一級交易商。經交易所批準,發行人可委托其他具有權證發行資格的證券公司同時擔任該權證的一級交易商。第二,權證上市交易期間,一級交易商應維持權證交易的流動性。第三,發行人應在權證發行上市說明書中披露一級交易商的基本情況及履行職責的方式。第四,發行人履行一級交易商職責時,可以買賣其負責報價的權證。第五,一級交易商買賣權證應通過專用賬戶進行。 增設“創設機制” 記者了解到,與國際市場發行備兌權證不一樣,國內特別增設了創設機制。《討論稿》規定,具有權證發行資格的證券公司可按照相關規定,并經發行人同意創設權證。 創設的權證,其類別、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日期、行權結算方式、行權比例等要素與所對應的已上市交易權證完全相同,并使用同一交易代碼和行權代碼。權證上市后第四個交易日起,創設的權證可上市交易。 創設認購權證的,創設人應按規定比例在權證創設證券交收專用賬戶內存放相應標的證券,用于行權履約擔保。創設認沽權證的,創設人應按規定比例在權證創設資金交收專用賬戶內存放相應現金,用于行權履約擔保。 《討論稿》中指出,被質押、司法凍結或存在其他權利瑕疵的標的證券或者資金,不得用于創設權證。創設人可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創設認購權證,交易系統收到創設申報指令后,鎖定創設人標的證券,并生成當日可交易的權證。當日買進的標的證券,當日可用于創設認購權證。認購權證創設的申報數量為1000份的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00萬份。 此外,創設人可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注銷認沽權證,經交易所核準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注銷權證,次日解除相應資金的鎖定。當日買進或創設的認沽權證,當日可申請注銷。創設人每日申請注銷權證不得超過1次,每次注銷數量不低于10萬份。創設人按照“后創設先被注銷”的順序注銷其創設的權證。創設人申請注銷單個權證的數量不得多于其創設而未被行權的同一權證的數量。創設或注銷權證的信息,創設人應通過交易所及創設人的網站向市場公布。 違反規定或將取消資格 《討論稿》規定,權證行權開始前第7個交易日、第5個交易日和第1個交易日,發行人應在上證所及發行人網站刊登提示性公告。權證行權申報的買賣方向為“買入”,以“份”為單位申報,由中國結算公司在閉市后按申報順序處理。 同一交易日內,認購權證創設、注銷申報在交易時間內處理,行權申報在閉市后處理。認沽權證的創設、注銷申請與行權申報在閉市后,按照注銷優于行權、行權優于創設的順序處理。同一權證的行權,創設人先于發行人履行行權義務。同一權證有多筆創設的,按照“后創設先被行權”的順序處理。 前一順序人因行權擔保品不足導致無法全部或部分履約的,后一順序人履行相應行權義務。 權證持有人申報行權的,如果發行人和所有創設人提交的擔保品不足以履行全部申報行權義務,則擔保品不足部分行權失敗。發行人或創設人預見其履約擔保品可能出現被質押、司法凍結或存在其他權利瑕疵的,應及時通知本所和中國結算公司。權證行權不提供交收擔保。擔保品不足的發行人或創設人,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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