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設立3月余 執法效率提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1日 17:05 法制日報
行政處罰委員會設立至今,雖然只有短短的三個多月時間,但是,目前已有十余起行政處罰案件進入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與以前體制相比,效率提高了許多 本報記者 周芬棉 去年10月18日,各大媒體刊登一則非常簡短的消息:證監會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正是這一“很不起眼”的消息,得到了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的關注與肯定。溫總理批示:“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證券執法體制非常重要和緊迫”。有專家稱此為“中國的行政執法體制向更先進科學方向的有益嘗試”。那么,證監會為什么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設立三個月以來實施情況如何?記者為此采訪了證監會有關負責人。 “十多年來,證監會依法查處了1000余起違法違規案件,處罰了581家機構和1200多個自然人。”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說。這些行政執法有力地懲戒和震懾了違規者。但是,在股權分置改革取得基本成功的今天,資本市場已發生重大變化,原有的證券行政執法體制已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必須進行改革。 行政處罰委員會設立至今,雖然只有短短的三個多月時間,但是,“目前已有十余起行政處罰案件進入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與以前的體制相比,效率提高了許多”。證監會這位負責人向記者透露。 新的時代需要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新形勢最顯著的特征是我國經過了股權分置改革。這意味著原有非流通股將轉換為可流通股,二級市場的可流通股總數大幅增加,公司收購兼并將越來越多,各種金融創新將大量涌現,證券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以及信息反應的效率將進一步得到提升。另一方面,利用信息披露、操縱市場、關聯交易等行為謀取不法利益的沖動將會大大增強,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也將伴隨著市場創新而更加隱蔽,更加多樣。 同時,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外資已逐步進入我們的資本市場,外資的進入,使市場主體的類型增加,背景更加復雜,在執法時更加需要與其他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的合作,以及更多地考慮到跨國因素以及執法的國際評價。 雖然打擊證券違法行為的力度在逐年加大,但與此同時,新近發現、查處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急需進一步提高執法的效率。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原來的行政處罰工作可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是證監會內十余個監管部門和36個派出機構的監管處室發現違法線索,提出立案查處的建議;第二步,是兩個稽查局和36個派出機構的稽查處室對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第三步,是法律部一個處室對已經調查終結的違法案件進行審查并提出審理意見、組織召開審理會和聽證會等。 在這樣一個工作流程中,審理階段人員偏少,已經嚴重影響到案件處罰的效率,成為行政處罰的瓶頸。一些案件,從立案稽查到案件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周期太長,錯過了最佳處理時機,行政處罰的效果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化蛹為蝶行政處罰委員會產生 從歷史發展角度分析,證監會行政執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證監會成立至2002年之前。此時的行政處罰工作主要由案件調查部門一家負責。具體地,就是由稽查局一家負責案件調查,提出處罰意見同時負責執行。一家負責的最大優點是效率比較高,最大的缺點則可能造成“一言堂”,缺乏執法監督。 第二個階段,始自2002年初至2006年底,“審查分離”行政執法體制建立,同時探索成立了非常設性的“行政處罰委員會”。 在這種體制下,案件調查仍由稽查部門負責,違法事實的認定、法律適用以及處罰工作,則由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調查權與處罰權相對分立。“查審分離”體制最大的益處在于,保證了行政處罰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大大提高了證券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水平。同時,這種分離體制符合現代法治社會中分工配合、監督制衡的權力運行規律。 第三個階段,即現在的行政處罰委員會制度。 新的處罰委員會的委員不再由證監會各部門和各派出機構人員兼任,而是由證監會從各部門聘任的專職人員擔任,從而實現人員的專職化。首批聘任的7名專職委員大都從事監管工作多年,經驗豐富且有良好的專業知識背景,在審理工作中將按照完善的規則實現案件審理的專業化。 按照新的體制,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案件,在稽查部門完成調查后,將交由專職的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審理,行政處罰委員會按照“獨任———合議”制的原則,由主審委員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主持聽證,然后由處罰委員會合議作出決定。 在這一體制下,案件調查、審理聽證、復議訴訟分別由不同的部門負責,程序清楚、職權明確、相互制約,行政處罰委員會及委員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從而保持審理工作的相對獨立性,并以獨立性保障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