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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處理首次得到明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 07:1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新會計準則下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出臺 證券時報記者 肖 漁 本報訊 為配合新會計準則施行,更好地指導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編制及信息披露工作,證監會日前對相關文件進行了修訂。在修訂后的規定中,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處理首次得到明確。 證監會日前發出通知指出,為保證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按照新會計準則進行了修訂。三項新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其中,“第15號規定”是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披露的最低要求。該規定指出,不論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適當修改。 “第15號規定”還要求,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體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聯營公司、合營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也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關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會計處理,“第15號規定”首次做出了明確規定:公司應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披露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會計處理。涉及非金融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上述兩辦法的有關規定,披露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會計處理。同時,應詳細說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破產隔離條款。公司作為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具有控制權的,或者雖然不具有控制權但實質上承擔其風險的,應當披露特定目的主體名稱及主要財務信息。對作為證券化標的資產的金融工具,應說明公司是否轉移了與該金融工具所有權有關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并說明該金融工具是全部還是部分符合終止確認條件。 “第9號規定”要求,公司編制財務報告,應該用表格分別列示按全面攤薄法和加權平均法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該規定還對于發行可轉換債券、股份期權、認股權證等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情況下,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進行了明確。 “問答第1號”結合新會計準則中相關規定的變化,對非經常性損益做出了修訂。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企業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時應享有被合并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損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委托投資損益,債務重組損益,企業重組費用等項目,除了例外性規定外都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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