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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嚴禁上市公司高管從事短線交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11:09 南方日報
新華社北京2月4日電 (記者/江國成)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4日指出:近期,少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證券法》有關規定,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個月內進行短線交易。監管部門高度重視這一動向,已經核查了有關違規情況,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這位負責人強調,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進行短線交易;每個上市公司都必須制定專項制度,指定專門人員,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據介紹,修訂后的《公司法》從約束與激勵均衡角度出發,放寬了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時又明令禁止超比例轉讓行為。修訂后的《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這位負責人說,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信息優勢謀取非法利益,破壞證券交易秩序,修訂后的《證券法》不允許這些股份持有人從事短線交易,如果這些股份持有人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對違規者,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已經出現的此類違法違規行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糾正。 相關報道 上市公司應及時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義務 據新華社北京2月4日專電 近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觸及任一披露時點時,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這位負責人說,《管理辦法》的制訂主要有4個方面的考慮:首先,自去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已正式實施。為與兩法相配套,證監會有必要在部門規章層面上細化規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其次,制定《管理辦法》也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要求的具體體現。 再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規則和監管流程,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及監管的有效性,適應股權分置改革后新形勢對上市公司信息監管提出的新要求。 此外,有必要結合目前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對1993年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修改,并有必要將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性規定上升為部門規章。 這位負責人說,《管理辦法》規范的對象包括4個層面:上市公司、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收購人等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保薦人及其從業人員;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的市場各方。 《管理辦法》在證監會文件中首次引入公平披露的概念,對此,這位負責人說,公平披露具體要求包括: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向全體投資者公布;上市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內幕信息;在境內、外市場均發行股票或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這位負責人說,證監會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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