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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高管短線交易本公司股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09:18 深圳商報
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超比例轉讓本公司股份引起監管部門高度重視 嚴禁高管短線交易本公司股票 【據新華社北京2月4日專電】 (記者 江國成)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4日指出,近期,少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證券法》(以下簡稱“兩法”)有關規定,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六個月內進行短線交易。監管部門高度重視這一動向,已經核查了有關違規情況,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這位負責人強調,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進行短線交易;每個上市公司都必須制定專項制度,指定專門人員,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據介紹,修訂后的《公司法》從約束與激勵均衡角度出發,放寬了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時又明令禁止超比例轉讓行為。修訂后的《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這位負責人說,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信息優勢謀取非法利益,破壞證券交易秩序,修訂后的《證券法》不允許這些股份持有人從事短線交易,如果這些股份持有人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對違規者,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已經出現的此類違法違規行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糾正。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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