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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直擊:原南方證券總裁闞治東受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22:42 南方網(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王云帆 真相往往在最后浮現。 兩年前,南方證券突然被行政接管,令那段晦澀、沉重的歷史逐漸淡出人們視野。 不過,仍然有人難以釋懷——2月1日,闞治東從上海低調返回深圳這個傷心地——第二天,他與劉波涉嫌操縱證券一案將在深圳羅湖區法院開庭。 這次庭審事前極為低調,下午2點半開庭之時,1號刑庭內僅有30余人,其中媒體占了一半以上。 闞的辯護律師陶武平說:“通常這樣的案子起碼審理一天,這次只安排半天,大概是希望快速地翻過這一頁。” 但隨后的4個小時法庭辯論,還是讓歷史一幕幕呈現。 看守所風云 外界共知的是,從2002年6月高調進入,到2003年底黯然離去,闞在南證履職僅一年零六個月。 據了解,2003年9月底,無心戀戰的闞治東首次向南證董事會遞交了書面辭呈,組織部門的官員告訴他,堅守崗位,等待批準。2003年11月28日,去意已決的闞再次致函董事長和監事長,表明如請辭未果,“我將在12月12日前離開公司,對我離職后的公司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2003年12月8日,深圳市委組織部馮姓部長正式代表組織通知闞,市領導接受了他的辭職申請,但仍需配合離任審計。闞自稱,此后他便很少介入公司運作,偶爾列席資金協調會,并在2003年12月20日左右返回上海。 喘息未定的闞治東沒有料到,風波才剛剛開始——僅僅數天之后,即2004年1月2日,有關部門突然宣布行政接管南方證券,很快由公安部、監察部等部門成立了專案組進駐南證。隨后的數月內,風聲鶴唳,相繼有兩個副總裁和一批中層干部被收押。 然而,對于問題繁復的南證,專案組最終把目光鎖定在了兩樁“具體而微”的案件上。 一是因B股業務違反外匯政策的問題,用刑事處罰的手段處罰了負責公司國際業務的副總裁李振偉和一些中層干部;二是查處南方證券操縱哈飛公司股價案件。刑事處罰了在公司中長期直接負責這項業務的副總裁孫田志和10多位中層干部。 正當大家以為塵埃落定之際,變故再生——檢察院內部有人提出,操縱問題系南方證券的單位犯罪,應追究更高領導人責任。 2006年3月2日,早已返滬的闞接到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一位警員的電話,以“共進午餐”名義“邀請”他到他們下榻的上海賓館見面。結果,送上門去的闞被迅速轉移到了上海經偵總隊。 一進門,闞確認了自己的預感,“我不僅僅是被抓了,而且應該是被捕了”,因為“西墻上掛著標有身高尺度的紙,前面放著一臺攝像機,那應該是給犯人照相的工具,在影視中常見。” 當晚,闞在上海第二看守所一夜輾轉。 第二天,闞又踏上那條他曾來回奔波的滬深航線,這次他享受到了很多“特殊待遇”——優先安檢、提前登機、坐在最后一排兩位警員之間……抵達深圳后,他被押解到了第三看守所。 此后,闞在這里度過了20天“監獄風云式的生活”,被其稱為“最灰暗的人生”。直至2006年3月23日,據說因闞患有嚴重疾病,經深圳市公安局決定,同意變更其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盡管暫時脫離了牢獄之苦,但他清楚,“這種自由是相對”。 此后的日子,闞在間歇配合調查和不斷四處申訴中度過。同時,再次遭遇了1997年被免職時的世態炎涼,先后被免去了一個獨立董事、一個法定代表人、一個董事長和一個副董事長的兼職頭銜——“很多熟人相見,言語少了過去的敬意”。 闞表示無法責怪這些朋友,因為沒人知道他究竟犯了多大的罪,“包括我自己”。 盡管當時的媒體報道對闞并不苛刻,但大多基于一個前提——他操縱了雙哈。只是因為他或將成為第一個為此付出刑事代價的國有證券公司老總,受到了市場人士的同情。但也有很多人認為,這只是一項合理制度的開始。 對此,闞無言以對,雖然他不承認自己參與證券操縱。 就這樣,整個2006年,闞始終在矛盾中度過,既期待又惶恐于那最后審判的來臨——這一天,終于在年末隨著一份起訴書不期而至。 哈飛四宗“最” 當天庭審一開始,公訴人利捷便宣讀了這份2006年12月6日,深圳羅湖區檢察院發出的(2006)2188號起訴書,再次陳述了南方證券操縱哈飛的事實: “自2000年12月至2004年1月,南方證券公司及其下屬的華德公司、天發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規定,陸續在上海、深圳、南京、北京等全國25個城市45家營業部以法人名義或自然人名義開設了289個資金賬戶,并下掛1611個股東賬戶,用于哈飛股份的分倉買賣……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大量買賣哈飛股票,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自買自賣或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該股票的交易價格和證券交易量,從而達到了控制、操縱哈飛股份股票交易價格的目的。” 由于哈飛操縱在之前的孫田志案中已有共識,所以2日庭上,劉波與闞治東的律師都未否認這些指控。 然而,問題的復雜性在于,該案涉及時間長達四年,期間更迭了從沈沛(在逃)、劉波,到郭元先、闞治東的數任董事長、總裁,更有直接分管此項業務的孫田志、許均華等大批中高層人員涉案,責任的認定就變得相當模糊——況且,南方證券后期內部派系林立,很多涉案人員都有宿怨,以致供詞往往彼此矛盾,難于判斷。 不過,檢察機關還是采信了對闞的犯罪指證,公訴人利捷指摘: “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被告人闞治東擔任南方證券公司總裁期間,為使公司重倉持有的哈飛股份價格不致大幅度下降,又繼續組織、領導公司成員加大哈飛股份的投資以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投資風險,致使南方證券公司持有哈飛股份的數量持續上升。南方證券公司采用自買自賣手段操縱哈飛股份比例超過60%的時期主要集中在闞治東上述任職的2003年3月至2003年10月間”。 根據當場宣讀的起訴書,南證對哈飛的操縱力度確實在闞治東任職前后登上高峰——有兩組數據可資對照。 一是根據總股本計算,2001年4月20日,南證等公司合計持有哈飛股份首次超過總股本的5%,到2002年11月11日,其合計持有的哈飛股份達7235萬股,首次超過了總股本的30%。 二則根據流通盤計算, 2001年10月31日,南證控制的哈飛股份首次超過流通盤的50%,至2003年10月8日,持有哈飛股份達到最高,合計9698萬余股,占流通股的85%。 司法審計還發現,在此攀升過程中,創造出了多項紀錄,分別為: 2003年9月8日,該股票含權收盤價達到最高41.41元人民幣時,1611個賬戶持有哈飛股票的市值達到最高,為21.48億元; 2003年6月24日,上述股東賬戶發生單日最大自買自賣量,合計275萬余股,占當日該股票總交易量的92.24%; 2003年12月17日,產生了單日買入哈飛股份的最高金額,為7542萬余元。 僅就時間看來,哈飛“自買自賣量最大、市值達到最高、持股達到最高、單日買入額最高”——這四宗“最” 都明明白白地出現在了闞治東當政期間。 但是,隨后激烈的相互質證與法庭辯論顯示,歷史遠比表象來得復雜。 “主體錯誤論”之辯 闞的辯護律師為滬上“名嘴”陶武平。當天,針對公訴人的上述指控,他先后拋出了“主體錯誤論”和“不知者不罪論”。 陶武平首先提出,雖然涉及操縱“哈飛股份”的股東賬戶為1611個,但其中南證公司控制的僅占740余個,其余的均為華德公司和天發公司所控制。 根據孫田志案的資料披露,南證公司、華德公司、天發公司雖然頗有淵源,卻系《公司法》意義上的三個獨立法人。 其中,2001年成立的華德公司目的即為協同南方證券操縱重倉股,南方證券占90%股份,天發占10%。而天發早年為南證與下屬子公司合作組建,后被南證的另一關聯公司華晟達收購——華晟達為南方證券部分股東另行發起的一家獨立法人企業,使命是接收南證劃撥的巨額歷史遺留不良資產。 陶武平認為,天發公司與南證毫無法律關系,華德公司雖與南證有“母子關系”,卻也應各自承擔刑事責任。 據了解,這三者之所以成為操縱哈飛的一致行動人,一個核心紐帶便是已獲刑兩年(緩刑兩年)的孫田志,他不但長期作為南方證券分管自營業務的副總裁,還同時身兼華德、天發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總經理。 在闞治東遞交有關部門的一份情況說明中,更提到了南證有一個奇特的現象,叫“一個黨委管兩個公司”。 據悉,這套體制的形成是2000年末,當時為了貫徹證監會證券與實業分離的原則,南證前任領導人把歷史形成的幾十億實業剝離出去,組建了華晟達公司,并以“一個黨委管兩個公司”的模式運行。比如,南方證券的黨委班子中曾有三人分別在華晟達兼任董事長、監事長和總裁。 這樣,華晟達與南方證券同屬一個黨委管理,但不存在股權關系,而天發等股權關系隸屬華晟達。 所以,闞強調華德、天發等參與股票運作的外圍公司,“管轄權并不完全在我們總裁室,這也是我后來堅持辭職的重要原因”。 “主體錯誤論”的另一層意思是,闞治東并非操縱哈飛的“始作俑者”——早在2000年南證已開始操縱“哈飛股份”,當時的決策者是董事長沈沛、總裁劉波、副總裁孫田志等人。陶認為,至2002年6月闞治東上任之時,情況極為惡化,后期的數字上升不過是之前慣性的延續。 公訴人對此的回應是,這些一致行動公司人擁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要素”,所以作為南證領導的劉波和闞治東難辭其咎是“當然的結果”。 對此,闞并不否認自己存在過失,但在庭上接受律師質詢時他提出一個證據——2006年11月6日,中國證監會向部分南證高管發出了一份《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該函結論為,經過證監會的長期深入調查,“時任董事長沈沛、劉波、賀云,總裁郭元先、闞治東及分管自營業務和財務工作的副總裁孫田志、許均華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但是,根據“責任人員責任大小、性質、情節等因素”,證監會作出的處罰則各有輕重,其中“擬對沈沛、劉波、郭元先、孫田志、許均華給予永久性市場禁入措施”,對賀云、闞治東兩個繼任者的處罰僅是“吊銷證券公司高管任職資格”。 陶武平在庭上發問,既然郭元先、許均華的處罰要重于闞治東,公訴機關又決定不起訴郭元先和許均華,那是不是就更不應該起訴闞治東了,“否則就造成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明顯矛盾。” 闞式悲情:不知者不罪? 緊接著,陶武平又拋出了一個“不知者不罪”支持己見。 據其法庭陳述,因為南方證券屬于黨管干部的大型國企,當時市委組織部除了將董事長、總裁“換血”外,并未對總裁班子進行調整,所以股票運作具體業務,仍延續前任所做的分工,由副總裁孫田志全面負責,闞并不直接參與具體業務操作。 闞曾表示,這既是因為無旁人可用,也是因為當時南證自營已出現巨大浮虧,深圳證監辦一位領導好意提醒——“孫田志做下的事,還是讓孫田志自己去解決。” 陶武平提出,讓闞沒有預計的是,大權獨攬的孫田志竟敢“欺上瞞下地上下其手”。 他舉出了一個典型的例證,2002年7月3日,賀云、闞治東在履新后第一次召開了公司自營、資產管理業務專題匯報會議,并邀請了深圳證管辦領導參會。 根據當天的會議紀要,孫田志在作專題匯報時進行了重大隱瞞,其書面匯報稱南證自營股票規模37.68億元,“哈飛股份”未被列入重倉股;受托理財37.34億元(含華德15.05億元),重倉股有“哈飛股份”,但市值僅僅5.04億元。 闞說當時自己長出一口氣,暗自慶幸南方的問題并沒有想象的嚴重,但事后證明,這只是一個謊言。 2002年7月,闞又收到了一份來自公司計財部的大相徑庭的報告,“截至6月末,公司自營規模52.95億,資產管理規模36.59億(均含華德公司)。” 真相直到2002年10月,中國證監會向南證公司派出了聯合調查組才開始浮現。當年12月,深圳證管辦領導私下給了闞一份南方證券所持股票明細表,“出賣”了關于哈飛股份的真相——截至2002年11月30日,南方證券、華德、天發三家公司自營業務與委托理財合計持倉成本為人民幣98.72億元,其中“哈飛股份”股票持倉量為6923萬多股,占總流通股72.12%,持倉成本為人民幣11.95億元。 闞在法庭接受質詢時稱:“我在南方證券任總裁一年多的時間內,日常只能看到持股總量變化情況表,并且相關數據與監管部門后來掌握的情況嚴重不符。” 闞向法庭陳述,他多次要求掌握個股明細情況,但孫田志在開始的一年多內都拒絕提供,理由是保密需要,并強調前幾任領導都是這樣做的。直至2003年8月28日,在證管辦的直接要求下,孫才開始每天向闞提供具體股票持倉明細表——“兩個多月后,我已離職。” 此外,公訴人在庭間舉證,闞曾多次在工作會議上要求有關部門維持股價。而所謂維持股價,在中國現實下,無疑隱含了自買自賣的操作要求。 闞承認自己曾囑咐手下“要順勢而為,注意保持股價的穩定,即行情好的時候多賣一點,行情不好的時候少賣一點,甚至可以少量買進”。 陶武平認為,這種高拋低吸的波段操作,目的在降低持倉成本,與自買自賣有本質區別。 闞補充道,其間更根本的原因在于,當時他的第一任務是不能引爆南證,避免重倉股雪崩。 但也有知情人士分析,雖然受到虛假信息誤導,但急于出成績的心理也影響了闞。他透露,闞多次公開表示,重倉股既是公司的問題,也是公司的希望,“在減倉問題上,他至少態度不夠積極,行為不夠果斷”。 盡管庭審直至當晚6點半才結束,但對于歷史糾葛過于繁復的南證來說,時間如白駒過隙——那些仍未完全浮現的真相,如今的當事人或許說不清楚,或許已是不愿再說清楚。 “我只想早點結束”,庭審前那夜,從闞治東下榻的木棉花酒店望出去,對面就是嘉賓路4028號的太平洋大廈,“南方證券”四字招牌依然在樓頂霓虹閃耀。 但闞說:“我不會再看它一眼。”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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