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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作出補充規定 三項財稅政策支持濱海新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0日 09:34 天津日報
日前,天津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并就貫徹落實優惠政策相關問題作出補充規定。 高新技術企業降低所得稅率 《通知》規定,對在天津濱海新區設立并經天津市科委按照《天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內外資高新技術企業,自2006年7月1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出口加工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的企業,繼續執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企業,可減按l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存在稅收優惠政策交叉的情況,由企業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政策。 上述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2006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計算其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005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業,其應納稅所得額的50%部分,按照15%的稅率計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06年新成立的企業,其應納稅所得額中對應下半年經營月份占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比例的部分,按照15%的稅率計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2006年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超繳稅款,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 固定資產可加速折舊 《通知》指出,天津濱海新區內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凡在天津濱海新區內采用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的企業,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應在納稅申報表中附注說明每月(季)多列的折舊費用。2006年7月1日以后實行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的企業,以前月份少提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可在當年補提,造成的超繳稅款,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 按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和2006 年7月1日前購置并尚未折舊完的固定資產,其中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在其尚未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對2006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可在縮短折舊年限辦法和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中選擇一項執行。企業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內,自主選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比例,也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選擇部分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 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 《通知》明確,天津濱海新區企業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攤銷年限。凡在天津濱海新區內采用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企業,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在納稅申報表中附注說明每月(季)多攤銷的無形資產數額。2006年7月1日以后實行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企業,以前月份少提的無形資產攤銷額可在當年予以補提。造成的超繳稅款,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攤銷年限,是指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后新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和2006年7月1日前受讓或投資并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其中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前購置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應在其尚未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攤銷年限。此外,《通知》還明確,上述財稅優惠政策適用于天津濱海新區所屬的塘沽、漢沽、大港三個生態城區,以及先進制造產業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濱海化工區、臨空產業區、海港物流區、濱海中心商務商業區、海濱休閑旅游區等七個功能區。(通訊員 曲明 記者 柴宴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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