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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 15:09 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
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訊: 近年來,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以下簡稱非法證券活動)在我國部分地區時有發生,個別地區甚至出現蔓延勢頭,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為貫徹落實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規定,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和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新華社昨日受權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打非法證券活動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堅決遏制非法證券活動蔓延勢頭 二、明確分工,加強配合,形成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執法合力 三、明確政策界限,依法進行監管 (一)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于非法發行股票。 (二)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三)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違反上述三項規定的,應堅決予以取締,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加強輿論引導和對投資者教育 證監會要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規定,盡快研究制訂有關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規定,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設立和發行的條件、發行審核程序、登記托管及轉讓規則等,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 據新華社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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