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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心一滬上調研 證監會正名證券經紀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 16:37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黃利明 北京報道 本報獲悉,中國證監會將在《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首次對證券公司聘用證券經紀人予以認可,之后還將出臺相應細則,對其法律地位、執業資格與標準、行為規范與日常監管進行全面界定。 就此,證監會已經開始進入調研階段。10月末,在上海召開的券商座談會上,證監會副主席莊心一表示,年底前將對證券經紀人制度進行規范,證券經紀人的任職資格、條件等問題都有望得到明確的說法。 正名行動 “證券經紀人制度至少已經爭論了十年,現在終于有了一些眉目。”一家證券公司總裁如此感嘆。 舊版的《證券法》中明確規定: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證券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而新的《證券法》卻將此條去掉。這被認為是證券經紀人“正名”的開始,為重新定義證券經紀人留下余地。 10月末,莊心一赴上海調研,隨后傳出證券經紀人制度將規范的消息。 據悉,期間召開的券商座談會上,莊心一表示,年底前證監會將出臺一個規范證券公司各項業務的監管條例性文件,其中,將對證券經紀人制度進行規范,證券經紀人的任職資格、條件等問題都有望得到明確的說法。 上述監管條例普遍被認為是《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下稱《監管條例》),根據本報獲得的條例草案,其內容也對此予以了佐證。 《監管條例》草案明確指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聘用證券經紀人進行市場開發、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自然人,方可受聘為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授權應當明確具體。證券經紀人執行業務,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公司的授權委托書或由證券公司制作的、表明證券經紀人身份及職責范圍的其他證書。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經紀人在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的執業行為,其民事責任由證券公司承擔。 “這些規定雖然依舊稍顯模糊,但已是重大突破,至少承認證券經紀人在市場交易中的合法地位。”中信證券一家證券營業部副總說。 上述證券公司總裁亦指出,隨著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進入收尾階段,這些關乎市場交易發展的體制性問題也被陸續提上議事日程。證券經紀人制度肯定會獨立成形,因為這是證券市場高效率交易的需求。不過,現在證監會、證券業協會還在調研,離真正出臺相應細則尚早。 市場的呼聲 “國外一直盛行的證券經紀人制度,在中國卻一直難以實現。”國都證券經紀業務總部的李悅說。 國內證券經紀人以法人形式存在是直接原因。目前國內所指的證券經紀人,僅指能夠為證券公司開發客戶的、券商的非正式員工,他們的薪酬以業績提成為主,來去自由。 國內許多證券公司曾大力推行過證券經紀人制度,在2001年證券市場轉入低迷后,由于急于開拓客戶,經紀人更是大量涌現。 “一直以來,券商在招聘經紀人時主要是看其有無客戶資源。因此,目前活躍于市場中的經紀人整體素質不高,既缺乏綜合 大鵬證券曾是國內實行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先鋒,但2005年卻成為國內第一家走上破產清算程序的券商。而一度被業內推為全員經紀人模式成功之舉的富友證券,現在也已關閉。 李悅認為,沒有“專業理財顧問”含量的營銷充其量只是一種拉客戶行為,逃不出低價銷售的價格戰和“吃關系”的怪圈。 實際上,國外的證券經紀人承擔三項職能,一是詢價職能;二是努力通過信息處理、經濟分析、走勢預測和咨詢服務等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三是通過開發新的投資品種、投資方式和投資機制來發掘和滿足客戶潛在的投資需求。 因此,李悅認為,要真正讓證券經紀人得到投資者認可,不僅需要高素質的人員,也需要券商在后臺的研究和產品支持。 而且,由于沒有規范證券經紀人行為的法律制度,因此證券經紀人中出現了很多不規范行為,甚至借經紀人名義實施犯罪的事件也時有發生。各券商也因此對證券經紀人制度推行緩慢。 于是,行業規范呼聲漸起,而現在,終于開始了實質性的進展。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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