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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案新華富時一審敗訴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7:27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法院判定新華富時違約,雙方所簽相關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解除 證券時報記者 黃 婷 本報訊 昨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原告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訴被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證券信息合同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判定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與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以往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解除;新華富時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美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23日受理此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10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在答辯期內提起反訴,法院受理后進行合并審理。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原告、被告之間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附件均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原告、被告據此建立證券信息合同關系,雙方均應全面、客觀地履行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信息即實時股票行情,被告亦應恪守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第五條約定,未經原告書面許可,被告不得對上證所證券信息進行永久儲存或使用,且該條款對“使用”的含義作了明確的解釋:“包括但不限于復制、傳播、編輯、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據此,被告不得擅自利用原告提供的上證所實時股票行情開發衍生產品。 法院認為,被告開發、上市中國A50指數期貨的行為,實質就是利用原告按約提供的上證所實時股票行情開發了衍生產品,該種行為顯屬違反合同的約定。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法院判決:第一,原告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與被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解除;第二,被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美元;第三,原告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發生的律師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第四,反訴原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71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1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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