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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協會發布相關文件 融資融券合同規范確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07:59 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侯捷寧

  為適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需要,規范融資融券合同內容,保護證券公司與客戶雙方的合法權益,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發布了《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和《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協會明確,融資融券合同是證券公司與客戶據以建立法律關系,約定權利義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活動,明確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文件,因此,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證券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必備條款》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規定,制訂本公司融資融券合同的標準文本,對在融資融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項加以明確約定,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融資融券交易風險。

  根據《合同必備條款》的要求,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合同應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信息。合同應載明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同時,合同應對融資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賬戶、融資與融券交易、擔保物、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強制平倉等專業術語進行解釋或定義。

  《合同必備條款》指出,合同應約定融資融券特定的財產信托關系,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信托目的;信托財產范圍;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信托財產的管理;信托財產的處分;信托的終止。此外,合同應約定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保證金比例及計算公式、保證金可用余額計算公式、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范圍和折算率、標的證券范圍,還應約定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信用額度、融資融券期限、融資利率和融券費用及相應的計算公式等事項。

  合同應約定在融資融券交易期間,當出現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范圍和折算率調整;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調整;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證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資融券交易權限;司法機關對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被繼承、財產細分或無償轉讓等特殊情況時,對尚未了結的融資融券交易的處理方式。

  為了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的風險,《風險揭示書》首先要提示投資者注意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證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違約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以及其特有的投資風險放大等風險。

  其次,《風險揭示書》要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或上市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低于維持擔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量追加擔保物時,將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另外,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其信用資質狀況降低,證券公司會相應降低對其的授信額度,或者證券公司提高相關警戒指標、平倉指標所產生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最后,《風險揭示書》還要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自身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司法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出現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產、解散等情況時,投資者將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如果發生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將可能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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