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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兩交易所補充通知 規范暫停上市及終止上市行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6:07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李晶 發自上海

  關于暫停上市及終止上市行為昨日得到了具體的規范。昨晚,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了對《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布問題的補充規定,對規范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行為進行了明確。

  滬深交易所在補充規定中指出,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是指: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低于10%。

  滬深交易所同時表示,社會公眾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

  與此同時,滬深交易所對規定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的條款也進行了明確: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本所決定暫停其

股票上市交易。自本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個月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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