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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股改認沽權證行權預存資金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22日 09:14 深圳證券交易所

  各股改認沽權證發行人、履約擔保人、保薦人:

  為了確保股改認沽權證發行人在行權前預存足額的資金,促進股改認沽權證的順利行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特就股改認沽權證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行權預存資金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1.股改認沽權證行權起始日前三個交易日,保薦人應協助發行人計算認沽權證的Delta值,并上報本所核準。Delta值的計算辦法應遵照如下規定:

  (1)Delta值的計算公式應符合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的要求;

  (2)無風險收益率按照當前的一年期銀行

存款利率(稅前)計算;

  (3)標的

證券波動率以權證行權前三個交易日為起點倒推一年的標的證券歷史波動率計算。

  計算辦法如需調整,發行人應提供充足理由并報本所認可。

  2.股改認沽權證行權起始日前兩個交易日,發行人應當將行權所需資金劃撥至其開立的行權專用資金賬戶,初次預存資金不得低于下列最低標準:

  初次預存資金最低標準=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Delta值的絕對值。

  3.保薦人計算出的Delta值的絕對值如低于0.01,則初次預存資金最低標準計算公式中的Delta值的絕對值取0.01。

  4.在行權期的任一交易日(T日)清算后,如認沽權證行權預存資金不能滿足T+1日行權交收所需,發行人應當在T+1日16:00前將所需資金的缺口補足,并追加存放行權資金。

  5.發行人每次追加的預存金額不得低于初次預存資金,但如本次擬追加的預存資金加上累計預存資金超過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則最后一次應追加的預存資金數量=(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累計預存資金。

  6.發行人如帳面資金不足,履約擔保人應按照履約擔保協議的要求,盡快履行不可撤銷的履約連帶責任,及時補足行權所需資金,確保權證行權的順利進行。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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