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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考慮不限制集合競價撤單 并引入參考價格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08:4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王璐 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創新實驗室最新完成的一份題為《進一步完善開放式集合競價機制———基于上海證券市場的實證研究》的報告顯示,自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開放式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顯著提高了市場效率,集合競價成交量和成交金額比率分別增加了20.8%和14.5%。當然,研究也顯示,現有開放式集合競價機制仍有待改進之處,尤其是可將集合競價時段最后5分鐘不得撤單機制改為集合競價隨機結束機制,以抑制交易者的虛假下單行為。 開放式集合競價制度是指在集合競價過程中,即時顯示買賣盤信息和指示性集合競價價格的集合競價方式。開放式集合競價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市場透明度,提高流動性,增加投資者交易意愿,提高定價效率,加大影響開盤價格的成本(操縱成本)。 今年7月1日,隨著新交易規則的實施,我國滬深主板市場開始引入開放式集合競價機制。新制度規定,在開盤集合競價時段前5分鐘(9:15-9:20),投資者可以下單,也可以撤單,但在集合競價時段后5分鐘(9:20-9:25)只能下單,不能撤單;系統在集合競價期間顯示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等信息。 日前,上證所創新實驗室從投資者交易意愿、開盤價定價效率、操縱開盤價成本三個方面,對2006年7月1日滬市實施開放式集合競價的市場效果進行了考察研究。結果顯示,改革集合競價制度后,市場效率得到了顯著提高:市場流動性和投資者交易意愿大幅上升,集合競價成交量和成交金額比率分別增加了20.8%和14.5%,集合競價零交易比率下降了53.7%;定價效率明顯改善;影響集合競價成交價格的成本也顯著增加,改革后使開盤價格漲跌1%所需追加金額較之前平均增加了6.6%,其中使價格上漲1%需追加金額增加了32.7%。 研究也發現,現有開放式集合競價機制仍有待改進之處。創新實驗室為此建議,首先,可將集合競價時段最后5分鐘不得撤單機制改為集合競價隨機結束機制。因為不得撤單的目的主要是避免投資者下達虛假買賣單但在實際撮合之前撤單的“策略性撤單行為”。但事實上,在臨近不得撤單階段時,“策略性撤單行為”大量存在,且在不得撤單階段投資者(特別是散戶)的撤單意愿非常強烈。集合競價隨機結束是國際市場的通行制度,由于結束時間不確定,因此可以避免在結束前幾秒鐘內交易者故意取消或新增大額指令以影響成交價格的情況,這樣既可抑制交易者的虛假下單行為,也不限制投資者的撤單意愿。 第二,建議改革集合競價成交價算法,引入市場壓力原則和參考價格原則,即按最大成交量原則確定的價格有多個時,依次按最小剩余原則(未能成交的數量最少)、市場壓力原則(買單多時取較高價,反之取較低價)和參考價格原則(取最接近參考價的價格)確定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滬市目前沒有市場壓力原則和參考價格原則。統計結果顯示,這兩個原則更有利于增強價格的連續性,提高集合競價的定價效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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