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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人士建議兩年內被公開譴責兩次公司應退市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8:46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今年以來37家公司被公開譴責,權威人士建議兩年內遭公開譴責兩次應退市 證券時報記者 劉昆明 本報訊 昨日,又一家公司及相關當事人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這是今年以來被深交所公開譴責的第24家公司。而上證所今年以來公開譴責的公司也達到13家。權威人士建議,如果上市公司在24個月內受到兩次以上的公開譴責,可以考慮讓其退市。 公開譴責“五花八門” 在深滬兩市37家被公開譴責的公司中,除11家公司是因為未及時披露年報和季度報告被公開譴責外,其余26家公司主要因為大股東違規占款、上市公司違規替下屬子公司及其它公司提供擔保,以及涉嫌財務數據造假、發布虛假公告、重大事項隱瞞等。 這26家被公開譴責的上市公司,有15家公司被控股股東違規占款,但上市公司并沒有履行相關的決策程序,也未及時予以披露,有的甚至在財務報告中也未有任何反映。這種現象還存在于上市公司違規替下屬子公司及其它公司提供的擔保上。這15家公司所占款項都在億元以上,占上市公司上年度未經審計的凈資產都在50%以上,有的甚至高達166%,而且除了使用擔保貸款這種方式,有兩家公司的控股股東甚至直接挪用了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 值得關注的是,出現控股股東違規占款的公司同時還伴有財務造假的嫌疑,比如某公司在2004年年報披露的“為控股股東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金額”和“違規擔?傤~”項目披露的金額均為0,但根據交易所調查的結果顯示,實際金額分別為1.15億元和4.12億元,該公司還在2005年故伎重演。另外,有8家公司對發生的重大事項進行了隱瞞,比如對相關經營資產停產、重大關聯交易隱而未報;有3家公司發布了虛假公告,5家公司發布的業績預警公告嚴重滯后。 公開譴責兩次應退市? 對于上市公司被公開譴責成為家常便飯這一現象,分析人士認為,公開譴責是一種很好的道德處罰方式,但處罰的效果相對較弱。不過,公開譴責成家常便飯的情況或將得以改變。新《證券法》明確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則作出了更為嚴厲的規定,對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嚴厲的刑事處罰面前,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人員的行為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約束。有權威人士還建議,要使公開譴責不再成為僅僅是道德上的處罰方式,應該對受到公開譴責的公司和相關人員進行更為嚴厲的處理,比如如果上市公司在24個月內受到兩次以上的公開譴責,可以考慮讓其退市。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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