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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出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繳納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9:00 每日經濟新聞
滬深交易所交易經手費的20、以及申購新股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將納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直接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 昨日,證監會發布《關于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上限后,將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應納入保護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應當在每季后10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經手費的20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 的賬戶;結算公司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存放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應將自2005年7月1日以后產生的交易經手費的20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及各主承銷商應將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產生的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 《通知》明確規定,各繳款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故意拖延繳納基金。拒絕或故意拖延繳納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護基金公司支付滯納金。 于春敏 每日經濟新聞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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