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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于11月1日起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0:05 證券日報
- 券商對單一客戶融資或融券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 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 券商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 券商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不得超過其總市值的5% □ 本報記者 侯捷寧 為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及修改,中國證監會昨日在其網站上正式發布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全文見A2版)及配套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和《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管理辦法》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該《管理辦法》的頒布將標志著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監管體系的正式確立,為證券公司的進一步規范發展指明了方向。 《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二條,對凈資本及其計算、風險控制指標標準、編制和披露以及監管措施等都作了詳細規定。與4月份發布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不同的是,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中增加了一章即凈資本及其計算!豆芾磙k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 在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的比例方面,《管理辦法》對征求意見稿稍作調整,規定“證券公司對單一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征求意見稿是1%),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征求意見稿是30%)”。據了解,按此比例,平均每家創新類公司對單一客戶融資或融券的最大規模為0.82億元。 《管理辦法》對于證券公司的承銷與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準備的計提比率都有所下調。首先,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10%計算風險準備;證券公司承銷公司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5%計算風險準備;證券公司承銷政府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2%計算風險準備。其次,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按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2%計算風險準備;按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1%計算風險準備;按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0.5%計算風險準備。 為有效控制證券自營業務風險,《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證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持有一種非債券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該規定相當于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2%-21%,目前的規定是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 同時,為防止證券公司集中持股和操縱市場,《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不得超過其總市值的5%(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經證監會核準的除外,而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一種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10%)。 對于證券公司的新業務和新產品,《管理辦法》總則中規定“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開展業務前,應當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將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準備計算比例”,這為今后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和補充對新產品或新業務的監管規定預留了空間。 另外,《管理辦法》重新界定了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與《證券法》相對應,《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經營不同業務,應符合相應的凈資本絕對指標標準(如證券公司只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經營證券自營、資產管理等兩項以上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同時,證券公司還應符合凈資本相對指標標準,即凈資本不得低于負債的8%”。 據了解,設定凈資本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的主要目的為:一是作為證券公司從事某項業務的資格準入條件之一,實現證券公司業務范圍與其凈資本水平相匹配;二是要求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規定的凈資本充足標準,以滿足流動性需要并抵御潛在風險,從而保證客戶資產的安全。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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