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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風險控制管理辦法頒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08:3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對單一客戶融資融券不超過凈資本5%,接受單只擔保股票市值不超過該股票總市值20% 證券時報記者 于 揚 本報訊 經兩次征求意見,《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詳見A16版)近日正式發布并將于11月1日起施行。與4月份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對融資融券、承銷和資產管理等業務的風險控制指標均做出一定比例的調整。 對于融資融券業務,在間接控制該業務規模的基礎上,《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對單一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按此比例計算,平均每家創新類公司對單一客戶融資或融券的最大規模為0.82億元;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而上一次征求意見時對上述兩指標的規定分別為不超過凈資本的1%和30%。 對于經營承銷業務應滿足的風險控制指標,《辦法》比征求意見稿中的比例有所降低:承銷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的,分別應按承擔包銷業務的承銷金額的10%、5%和2%計算風險準備,而征求意見稿中這三個比例分別是20%、10%和5%。 對于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辦法》規定,定向、集合和專項三類資產管理業務,分別要按管理本金的2%、1%和0.5%計算風險準備;而征求意見稿對后兩類業務的比例要求分別是2%和1%。此外,根據《辦法》,證券公司應當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營運風險的風險準備,也比征求意見稿的要求低了一倍。 《辦法》還對如何計算創設認購權證的股票投資規模進行明確,即券商可按股票投資成本減去出售認購權證凈所得資金(不包括贖回認購權證所支出資金)后的金額計算。 對于券商是否應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辦法》沒有做出硬性要求。不過,《辦法》也規定,證監會派出機構可視需要,要求券商聘請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事務所對其月度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另外,《辦法》還為今后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和補充對券商新產品或新業務的監管規定預留了空間。明確提出,券商在投資該產品或開展業務前,應事先向監管部門報告。證監會將根據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準備計算比例。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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