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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頒管理細則強化中小板募集資金管理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2日 22:27 新華網

  新華網深圳7月12日電(記者 何廣懷)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總額的5%的,應及時通知保薦機構。這是深交所12日發布的中小企業板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提出的一個要求。

  細則共六章33條條款,進一步規范了募集資金管理,有利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防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被挪用、占用等重大違規行為有積極作用。

  為從根本上保障募集資金的安全性,保護投資者利益,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定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健全專戶存儲制度,強化上市公司督促商業銀行履行協議的責任,并要求上市公司簽署三方監管協議。

  深交所規定,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上市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關聯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深交所加強了對募集資金使用過程的監督,如出現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展不正常的情況,上市公司應及時公告。如果投資項目年度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已披露的前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深交所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對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作出調整。

  深交所還在細則中引入入了內部

審計部門、獨立董事、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等多個募集資金監督主體,全方位地對上市募集資金進行監督。(完)

  管理細則文件:

  深交所關于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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