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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內蒙古草原興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處分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1日 17:32 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查明,內蒙古草原興發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內蒙古草原興發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刊登重大事項公告,導致其股票自2006年5月22日起停牌,直至2006年7月5日被本所強制復牌。期間本所三次向公司發出監管函,要求公司收到相關函件兩日內就有關問題提交專項說明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回復,也未按照《上市
規則》作出公告。公司上述行為對市場造成了惡劣影響。

  內蒙古草原興發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規則》2.1、2.2、2.3、2.7條的規定。公司董事張振武、金現龍、王明輝、張金峰、齊向前、屈桂林,獨立董事張立中、孫國慶、吳香馥,監事張海儒、徐國慶、董士花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周學軍、孫永利、張玉璽、董子樹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上市規則》3.1.4、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鑒于內蒙古草原興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市規則》17.2、17.3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內蒙古草原興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張振武、金現龍、王明輝、張金峰、齊向前、屈桂林、張立中、孫國慶、吳香馥、張海儒、徐國慶、董士花、周學軍、孫永利、張玉璽、董子樹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于內蒙古草原興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上述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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