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銀證通 穩定金融監管體系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0日 13:29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證券時報記者 海容 今年5月,證監會機構部下發了《關于落實〈證券法〉規范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有關行為的通知》(又稱149號文件)。按《通知》要求,證券營業機構“應當以自己獨立的交易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完整的證券交易委托申報業務流程,不得通過或借助其他機構的業務系統為投資者提供證券交易委托申報”;“應當完整履行資金清算交收責任,不得委托其他機
該負責人認為,從德國和美國的經驗來看,無論是混業經營制度還是分業經營制度,作為一種金融制度本身都應當適應經濟金融發展的內在要求,并依賴于一國特有的制度變遷路徑安排。而從維持我國目前金融體系的穩定角度考慮,實行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仍是現實的選擇。 不過,必須看到,隨著WTO的到來以及經濟高速增長帶來的金融開放、金融創新等新的環境出現,國內金融業已經存在一些向混業經營演進的因素,但從美國等國家的金融業發展歷程也可以看出,金融業實現混業-分業-混業經營的螺旋式上升,不是一蹴而就,外因的推動和金融監管體系的發展缺一不可。目前現狀是:監管體系也還停留在個別立法、分業監管的“機構型”監管階段;再加上銀行本身的風險意識不高,內部約束機制還未真正得以建立;另外國內金融創新和作為風險控制手段的金融衍生品發展才起步,這意味著規避金融機構多元化經營風險的各方因素尚不成熟。因此從現行的金融體系穩定角度考慮,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仍是現實的選擇。 現行的銀證通方案,由于跨越了銀行業和證券業的邊界,對證監會而言,受分業監管的權限限制,存在其監管職責所不能及的地方,也因此有對監管不到位而潛在風險的擔心。因此證監會在所監管行業內落實《證券法》,以規范行業經營業務,是在當前監管體系下必須行使的監管職責,也有利于現行金融體系的穩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