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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新增掏空上市公司罪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30日 01:09 第一財經日報

  在安全事故罪中加重對違法雇主的懲罰

  本報記者 趙杰 發自北京

  刑法修正案(六)專門針對“掏空上市公司”行為增加了新罪。

  昨天,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勝告訴記者,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中有關經濟犯罪的規定,作了補充與完善。一是關于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二是破壞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犯罪。

  針對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刑法補充規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刑法修正案(六)同時對該罪的表現形式增加了一個“兜底性”規定: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郎勝認為,由于現實中經濟活動非常豐富,“用法律把經濟生活中的各種行為一一加以規定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在表現形式上加了一個“兜底條款”。在具體的執法當中,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地把握這個罪的本質特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和裁量。因此在執行當中,不應當也不至于發生該規定被濫用的情形。

  除了該罪,刑法修正案(六)還增加了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和信用的犯罪,破產欺詐犯罪、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和有關規定擅自運用客戶資金的犯罪等。也加重了對一些犯罪的處罰,比如操縱

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犯罪。另一方面,進一步總結了司法實踐當中的經驗,對一些金融和經濟犯罪案件的犯罪構成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構成犯罪的條件,增加了執行中的可操作性。

  鑒于近年來

安全事故頻發的情況,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發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應該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的責任。

  郎勝解釋說,這里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包含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刑法修正案(六)進一步加重了對雇主強令職工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刑事責任,加重了刑罰。對于發生事故后,不報告或者是謊報,貽誤了事故搶救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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