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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調整征收來源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9日 14:20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于 揚

  本報訊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近日由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發布,并自7月1日起施行。據介紹,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主要為保障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安全運行,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最低支付限額為2000萬元。

  與此前的辦法相比,新辦法對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來源作適當調整并逐項細化。基金來源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按登記結算機構業務收入、收益的20%分別提取;二是結算參與人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

  在每一財政年度末,該基金凈資產若超過30億元,則下一年度不再提取。不過,

證監會
財政部
也可視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基金的規模、資金提取和交納方式、比例。

  據悉,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是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而設立的專項基金。根據要求,基金應當以專戶方式全部存入國有

商業銀行,并指定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動用該基金時,必須報經證監會會同財政部批準。

  新辦法發布后,2000年發布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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