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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嚴防券商惡習難改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4日 03:35 中華工商時報

  加強資金申購和承銷業務管理

  普遍的歷史信譽不良,讓中國證監會對券商申購新股和承銷業務產生擔憂。為此,證監會今天公布了《關于加強資金申購和承銷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防止券商在這些方面的道德風險。

  《通知》要求,證券公司自營申購新股的,必須使用已經報備的證券自營賬戶,嚴禁使用客戶或他人的賬戶進行申購;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申購。證券公司不得自營申購本公司所承銷的股票,也不得變相以他人名義申購本公司所承銷的股票。

  證券公司未清理的違規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參與

新股發行資金申購,合規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和經證監會批準設立的集合
理財
計劃可以參與新股發行資金申購。

  《通知》規定,各證券公司要加強對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以包銷方式承銷證券的,應符合以下規定:充分考慮公司的凈資本和流動性狀況,根據自身的凈資本充足情況確定最大的承銷業務規模,確保公司每單承銷業務都有足夠凈資本來支撐。

  根據《通知》,券商必須進行實質性承銷,嚴禁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進行虛假承銷;因包銷剩余股票導致單只股票規模超比例的,應自該股票上市之日起逐步賣出該股票,期間不得買入該

  股票,導致自營總規模超比例的,應同時限制買入其他股票,直至公司自營業務規模符合規定標準;在簽訂承銷協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報備承銷協議、承銷項目的風險評估及包銷風險的應對方案。

  證監會今天還公布了《關于加強資金申購和承銷業務風險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證監局應密切關注轄區內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情況,防止通過賬外運作等方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此外,各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應密切關注轄區內證券公司的承銷業務情況,并將其作為非現場檢查的重要內容。對證券公司報備的承銷協議、承銷項目的風險評估及包銷風險的應對方案進行必要的分析和核查,防范承銷業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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